相关案例10 承包经营者享有自主经营权

文章摘要 本案涉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核心法律要点在于承包经营者在履行主要义务(如固定资产保值及缴纳资产使用费)后,依法享有完全的资产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包括对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的处置权。法院判决驳回发包方以侵占财产为由的解除合同请求,强调承包经营合同有效且受法律保护,发包方不得无端干涉承包方的自主经营权。该案例明确了承包经营中自主权的法律边界,需通过协商确认增值认定及处置方式,以平衡各方利益。

A数码影像有限公司发展迅速,在全国很多中心城市投资设立了连锁公司,各连锁公司均为独立企业法人。但是好景不长,由于过度膨胀,各地连锁公司相继出现经营上的困难。赵某在这样的背景下与其在上海的连锁公司B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由赵某承包经营B公司,条件是赵某在B公司固定资产保值的基础上,须缴纳资产使用费,赵某因此获得完全的资产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

B公司在赵某的经营下,很快扭转了局面,并获得了很好的收益。A公司则不断地采取派遣财务人员以及其他蚕食、渗透的办法,试图控制B公司,特别是B公司的资产,均遭到赵某的抵制。后在A公司的授意下,B公司以赵某侵占公司财产为由起诉赵某,请求解除承包经营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承包经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固定资产保值和缴纳资产使用费,赵某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其对部分资产的处置应属其经营自主权范畴,因此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继续履行承包经营合同。

 

简评:企业承包经营有各种不同的承包经营方式,如保底、减亏、保值、增值等等,任何一种承包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是有效的。在本案中,赵某在履行了其主要义务的前提下,享有完全的资产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这其中包括其对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的处置权,B公司不能无端干涉。当然这其中可能会涉及对于是否增值的认定问题以及处置方式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的问题,需要当事各方协商确认。

(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最后编辑于:2018-10-07 12:31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承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包含哪些范围?

承包经营者在履行主要义务后,享有完全的资产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包括对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的处置权,但需协商确认增值认定及处置方式。

法院在何种情况下支持继续履行承包经营合同?

当承包方已履行固定资产保值和缴纳资产使用费等主要义务,且发包方无法证明其违法或违约时,法院会支持继续履行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必须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

是的,任何承包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有效,本案中赵某的承包经营合同因合法有效而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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