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高级律师、孙瑱律师合著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近日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这是杨春宝律师团队第12本法律专著(含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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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的核心制度主要有哪些?这些制度如何帮助基金管理人防范风险?
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上篇,监管层要求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必备的以及实践中必需的十大风控制度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风险揭示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合规管理制度、反洗钱制度、风险隔离制度、应急预案制度。这些制度从制订目的、依据、要点和执行角度详细阐述,并附有模板和案例。例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基金管理人评估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确保合格投资者参与;风险揭示制度要求全面揭示投资风险,避免误导。这些制度帮助基金管理人识别、控制并规避风险,从而保障投资收益。书中强调,风险不仅来自外部环境,也存在于基金管理人自身,因此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是风险防控的基础。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常见的风险控制条款有哪些?投资者应如何理解和运用这些条款?
该书下篇剖析了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的十大常用风险控制条款,包括:对赌条款、反稀释条款、优先清算权条款、一票否决权条款、拖售权条款、随售权条款、回售权条款、优先购买权条款、共同出售权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这些条款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投资风险。例如,对赌条款通常约定若目标公司未达到业绩指标,投资者有权要求原股东回购股权或进行现金补偿;反稀释条款确保投资者在后续融资中维持股权比例不被稀释。投资者应仔细理解各条款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力,注意条款之间的协调性,避免冲突。同时,需结合具体交易背景谈判调整,不能盲目套用。书中提供了参考条款,但实际运用中应咨询专业律师。
关于私募股权基金风险防控,常见的误解有哪些?如何正确理解风险与收益的关系?
常见误解包括:一是认为风险主要来自外部市场环境,忽视基金管理人自身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实际上,书中指出风险存在于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的每个环节,且风险不仅来自于外部环境,也存在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自身,如内部决策失误、利益冲突、合规漏洞等。二是认为只要签订严格的投资协议条款就能完全规避风险,但条款的实际执行取决于法律环境和对方履约能力,且条款本身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显失公平。三是认为风险防控是静态的,一次性的,实际上风险防控需要动态持续,贯穿基金全生命周期。正确理解是:高风险与高收益如影随形,投资不可能完全消除风险,只能通过有效识别、控制及规避,在风险可承受范围内争取收益。基金管理人必须防患于未然,建立并执行完善的制度体系和协议条款,才能保证投资收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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