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PPP、应收账款和融资租赁债权ABS业务尽职调查细则

文章摘要 协会于2019年6月24日发布PPP、企业应收账款和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用于规范管理人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尽调行为。文章强调尽调是投资决策关键,忽视法律尽调会放大风险。三份细则均突出律师作用,PPP细则还要求针对现金流低于预期、重大违约、不可抗力、政府方接管变更终止项目等情形,尽调结论应支撑终止发行、设置风险缓释条款等安排;私募基金投资涉及PPP基础资产的同样适用。

前言

 

众所周知,尽职调查是投资机构在进行项目投资时的必经步骤,通过充分、完善的尽职调查,投资机构可以发现拟投项目存在的可能影响投资的重大问题,因此对投资决策而言至关重要。然而在商业实践中,一些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投资机构往往对尽职调查草草了事,有的只重视业务尽职调查或者财务尽职调查而忽略法律尽职调查,因而面临极大的投资风险。对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9年6月24日发布了三份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PPP尽调细则”)、《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应收账款尽调细则”)和《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债权尽调细则”),旨在规范该等业务的管理人和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对拟投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的行为。杨春宝律师团队特以图片形式介绍这三份细则的主要内容,以期为广大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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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PPP尽调细则还规定,针对PPP项目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包括现金流回收低于预期,社会资本方或政府方发生重大违约,政治或自然不可抗力事件,政府方单方面决定接管、变更、终止项目等影响PPP项目建设、运营以及社会资本方获得投资回报的情形,尽调结论应充分支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终止项目发行,为专项计划设置相应的风险缓释条款以及其他可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的措施。此外,如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产品投资标的涉及PPP项目相关基础资产的,其尽职调查同样适用该三大尽调细则。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三大尽调细则均强调了律师在相关尽职调查工作中所应扮演的重要角色,在PPP尽调细则、应收账款尽调细则和融资租赁尽调细则中分别提及“律师事务所”16次、10次和12次,由此可见,监管层十分重视律师在项目尽职调查中所应起到的作用。因此,我们强烈建议相关投资机构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并在作出投资决策(尤其是针对较难把控投资风险的项目)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尽可能做到合法、合规,以符合监管层日益严格的监管要求,同时也能够在最大限度上避免潜在的项目投资风险。

常见法律问题

三份ABS尽调细则规范哪些业务和主体?

其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是管理人和中介机构在发行前对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增信安排、现金流及法律关系进行核查评估的程序,目的是发现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重大问题。该规则适用于PPP项目、企业应收账款和融资租赁债权三类资产证券化,要求管理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业务尽调、财务尽调与法律尽调不可偏废。其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提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9年6月24日发布三份细则,分别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实践中一些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投资机构草草了事,只重视业务尽调或财务尽调而忽略法律尽调,因而面临极大投资风险;文中还统计三细则分别提及律师事务所16次、10次和12次,显示监管层重视律师作用。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产品投资标的涉及PPP项目相关基础资产的,其尽调同样适用三细则。其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管理人和中介机构应建立覆盖法律、业务、财务的尽调体系,由律师核查基础资产权属、合同效力、现金流可预测性、增信有效性及潜在争议。投资机构不宜以内部简式尽调替代专业法律尽调,尤其对较难把控风险的项目,应在决策前取得律师意见;对PPP项目还应关注政府支付、社会资本履约、不可抗力与政府接管变更终止等安排,并在尽调结论中提出终止发行、风险缓释或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的措施。这样既能满足监管要求,也可降低投资风险。

PPP项目ABS尽调需重点关注什么风险?

其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未来现金流或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其尽职调查需要评估项目合规性、现金流稳定性、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履约能力、合同安排及风险分配。核心规则要求尽调结论足以支撑管理人判断是否发行以及采取何种风险应对措施,而不能仅罗列资料或作形式审查。该规则同时关注基础资产可特定化、现金流可预测、专项计划资产隔离以及投资者保护等事项。其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PPP尽调细则规定,针对PPP项目实施中可能发生的现金流回收低于预期、社会资本方或政府方重大违约、政治或自然不可抗力事件、政府方单方面决定接管变更终止项目等影响PPP项目建设运营以及社会资本方获得投资回报的情形,尽调结论应充分支撑管理人采取终止项目发行、为专项计划设置相应风险缓释条款以及其他可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的措施。文章还提到,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产品投资标的涉及PPP项目相关基础资产的,同样适用该细则。其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尽调中应重点核查项目入库与合规情况、财政承受能力、政府支付责任、社会资本方资质、运营维护安排、保险与不可抗力条款、提前终止补偿机制。对现金流低于预期应开展压力测试与敏感性分析,对重大违约应评估救济途径与增信触发条件,对政府接管、变更、终止应判断补偿现金流可回收性。律师应就合同效力、行政协议争议、资产权属和专项计划隔离效果发表意见;若风险无法缓释,管理人应终止发行或调整交易结构,避免投资者损失与监管问责。

律师在ABS尽调中有何作用及机构应如何应对?

其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律师在资产证券化尽职调查中承担法律核查与专业意见出具职责,核心是识别基础资产权属瑕疵、合同效力风险、增信措施可执行性、原始权益人破产隔离及监管合规问题。律师并非只做形式审查,而应基于勤勉尽责标准出具专业判断,帮助管理人满足监管要求并保护投资者。法律尽调与业务尽调、财务尽调相互配合,共同构成投资决策依据。其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三份尽调细则均强调律师在相关尽职调查工作中的重要角色,在PPP尽调细则、应收账款尽调细则和融资租赁尽调细则中分别提及律师事务所16次、10次和12次,显示监管层十分重视律师作用。文章还指出实践中部分投资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对尽调草草了事,只重视业务尽调或财务尽调而忽略法律尽调,从而面临极大投资风险,因此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充分法律尽调,并在作出投资决策尤其针对较难把控风险的项目前咨询律师意见。其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机构应把法律尽调嵌入立项、尽调、内核和投后全流程,要求律师核查基础资产真实性、合法性、可转让性,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与抵销风险,融资租赁物权属与租赁物适格性,PPP项目政府支付与终止补偿安排。对发现重大法律瑕疵的,应设计增信、替换资产、终止发行或下调规模等方案。中介机构应留存尽调底稿和核查记录,管理人应避免以业务或财务尽调替代法律尽调;对私募基金产品投资涉及PPP基础资产的,也应按细则执行,以防范合规风险与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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