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如何联营

文章摘要 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可依法联营,实质为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需符合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责任的限制。国有方以厂房设备等国有资产出资,必须依《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资管理部门确认。双方履行投资手续后,应按新设公司流程办理登记并完成资产过户,出资财产转为联营企业资产。联营企业以全部公司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国有股东不得干预,亦不直接以该部分资产承担亏损。联营模式合法,但须履行国有资产评估与产权转移程序。

问:

 我们是一家民营公司,现在有一家国有停产企业欲与我公司联合经营。我方出资金和技术、管理,对方以现有的厂房设备作为投资。双方商定我方占70%的股份,对方占30%的股份。首先,请问这样的合作合法吗?其次,我们担心一旦出现经营亏损,对方作为投资的厂房设备都是国有资产,能够承担亏损吗?

答:

 你们联营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从您描述看,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即双方共同出资成立一间新公司,因此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规定即可。

但是,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必须经过一定程序。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对方以国有资产出资必须经过评估。评估要由持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报告还要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如果双方办妥了投资手续,应按照新设公司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和工商登记,对方企业投入的厂房设备就应当在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内办理过户和转移手续,将来即使亏损,该企业也不能干预,必须以包括这些厂房设备在内的公司资产承担责任,因为这些厂房设备已经属于联营企业,不再属于国有企业了。(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最后编辑于:2018-10-06 18:03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联营是否合法?

合法。实质是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但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责任的限制。

国有资产出资需要什么程序?

必须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评估,评估报告由国资管理部门确认,再办理投资及过户手续。

经营亏损时国有厂房设备能承担亏损吗?

能。资产过户后属于联营企业资产,由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国有股东不再直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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