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们是一家民营公司,现在有一家国有停产企业欲与我公司联合经营。我方出资金和技术、管理,对方以现有的厂房设备作为投资。双方商定我方占70%的股份,对方占30%的股份。首先,请问这样的合作合法吗?其次,我们担心一旦出现经营亏损,对方作为投资的厂房设备都是国有资产,能够承担亏损吗?
答:
你们联营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从您描述看,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即双方共同出资成立一间新公司,因此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规定即可。
但是,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必须经过一定程序。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对方以国有资产出资必须经过评估。评估要由持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报告还要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如果双方办妥了投资手续,应按照新设公司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和工商登记,对方企业投入的厂房设备就应当在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内办理过户和转移手续,将来即使亏损,该企业也不能干预,必须以包括这些厂房设备在内的公司资产承担责任,因为这些厂房设备已经属于联营企业,不再属于国有企业了。(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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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联营合法吗?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联营,法律上通常表现为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或进行股权投资。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规定,该合作模式即合法。联营各方按约定持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独立法人财产对外担责。国有方以厂房设备等实物出资,属于国有资产投资行为,需遵循国有资产管理特别规则,包括评估和确认程序。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中民营公司出资金、技术和管理,国有停产企业以现有厂房设备投资,双方商定民营方占70%股份,国有方占30%股份。这种安排实质是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国有方投入的厂房设备不是借给联营企业使用,而是作为出资转移产权。若未完成评估确认和产权过户,可能影响出资合法性及公司登记,甚至导致出资不实争议。文章明确指出该联营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必须以国有资产评估和确认程序为前提。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操中,民营方应审查国有方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是否按新设公司程序办理工商登记,并在章程中明确厂房设备过户和转移期限。若国有方未按期过户,民营方可催告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应避免约定由国有方对亏损承担超出出资额的连带责任,也不应允许国有方以国有资产为由事后干预。建议在协议中明确评估基准、资产范围、权属瑕疵处理和亏损分担,以降低合作风险。
国有资产出资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国有资产出资不同于普通实物出资,涉及国有资产保护和防止流失,法律要求履行评估、确认和产权转移等特别程序。国有资产评估应由持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报告还要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未经评估或确认,可能影响出资效力,也无法完成验资和工商登记。评估目的在于合理确定厂房设备价值,防止低价折股或高估出资。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中对方是国有停产企业,以现有厂房设备作为投资,双方约定国有方占30%股份。该厂房设备属于国有资产,不能由双方随意作价。根据文章,必须经过评估,评估机构需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评估报告需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办妥投资手续后,应按新设公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和工商登记,国有方投入的厂房设备还应在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期限内办理过户和转移手续。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民营方应把评估确认作为签约和出资的前置条件,在协议中写明评估基准日、评估机构选聘、确认文件取得时限以及未取得确认时的处理方式。办理工商登记时,应确保实物出资已评估作价并完成权属转移,避免仅交付使用而未过户。若厂房设备存在抵押、查封或权属不清,应要求国有方先行解除或提供替代担保。章程中应约定过户期限和违约责任,防止国有方拖延导致公司资产不实。
联营亏损时国企厂房设备能承担吗?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联营企业设立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国有方投入的厂房设备一旦完成出资和过户,即成为联营企业的法人财产,不再属于原国有企业。因此,经营亏损应由联营企业以包括该厂房设备在内的公司资产承担,国有方不能以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为由拒绝承担或干预公司经营。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分离是核心规则。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中问,一旦经营亏损,对方作为投资的厂房设备都是国有资产,能够承担亏损吗。文章回答,若双方办妥投资手续,按新设公司程序办理工商登记,对方投入的厂房设备就应在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期限内办理过户和转移手续。将来即使亏损,该企业也不能干预,必须以包括这些厂房设备在内的公司资产承担责任,因为这些厂房设备已经属于联营企业,不再属于国有企业。双方约定民营方70%股份、国有方30%股份,亏损承担也应通过公司资产和股东出资责任体现。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民营方应确保厂房设备完成评估确认和产权过户,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出资未到位,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协议和章程中应明确亏损由联营企业承担,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避免国有方要求以国有资产特殊性免除责任。若国有方未转移产权,债权人可能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民营方也可能面临补充出资风险。因此,应保留评估报告、确认文件、过户凭证和验资材料,并在亏损发生时按公司治理程序决策,防止国有方以行政方式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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