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可否以公司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

文章摘要 本文解答内资公司能否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出资资产与净资产比例限制。文章称,此类做法在早期已有先例。以全部资产合资后,原公司虽成空壳,但中方仍需作为独立法人履行合同、章程,分享利润并承担风险,且合资企业需保留中方股东,故实践中允许保留原公司法人地位。公司法已取消对外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限制,以全部资产合资不再与公司法冲突。提示,合资企业名称应与原公司名称相区别,避免重名、近似或混同。

问:

我公司为内资有限公司,欲与一外商合资。请问:我公司可否以公司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即原公司仅保留一空売主体,而不从事生产经营?还有,作为合(出)资的资产与公司净资产有无比例限制?

答:
老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确实有这种做法,特别是对外开放早期更为常见,一些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也是这样处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曾就此提出处理意见。从法律角度看,如果一家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这家公司就变成空壳公司,没有具体的经营业务,违背了设立公司的目的,没有继续存在的价值和必要。但是鉴于中方企业全额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后,中方企业仍需作为独立法人履行合同、章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故仍然应保留独立法人地位,而且如果不保留其独立法人地位,合资企业存在的基础也不复存在,因为它已经没有中方股东了。因此,在实践中,还是允许这样处理的。

从法律角度看,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规定,因此,如果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不再与公司法规定相冲突。需要指出的是,若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在选择合资企业名称时,应注意新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名称与你公司企业名称相区别,不要重名、近似或者混同,以回避法律上的风险和不必要的麻烦。
(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内资公司可否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内资公司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涉及公司对外投资能力、公司存续目的、独立法人地位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股东资格等规则。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原则上可以以其财产对外投资,但对外投资不得导致公司丧失存续基础或损害债权人利益。以全部资产出资后,原公司可能成为没有具体经营业务的空壳公司,不符合设立公司的目的,也没有继续存在的价值和必要。不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有中方股东,中方股东需以独立法人身份履行合资合同和章程,分享利润并承担风险。因此,法律规则在承认公司对外投资自由的同时,也要求关注合资企业股东结构和原公司法人存续的正当性。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取消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限制,这意味着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不再因对外投资比例限制而与公司法相冲突。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明确提到,老公司即非公司企业法人确实有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的做法,特别是在对外开放早期更为常见,一些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也是这样处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曾就此提出处理意见。从法律角度看,如果一家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这家公司就变成空壳公司,没有具体的经营业务,违背了设立公司的目的,没有继续存在的价值和必要。但鉴于中方企业全额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后,中方企业仍需作为独立法人履行合同、章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故仍然应保留独立法人地位。如果不保留其独立法人地位,合资企业存在的基础也不复存在,因为它已经没有中方股东了。因此,实践中还是允许这样处理的。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如果内资公司拟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首先应当完成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并妥善处理原公司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因资产全部转出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其次,应当确保原公司继续作为独立法人履行合资合同和章程,明确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东权利、利润分享和风险承担机制,防止原公司与合资企业之间人格混同。再次,在选择新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名称时,应注意与原有公司企业名称相区别,不要重名、近似或者混同,以回避法律上的风险和不必要的麻烦。此外,原公司保留为空壳主体后,仍应依法履行年度报告、税务申报等义务,避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影响合资企业及中方股东权利。

以全部资产合资后原公司为何保留法人?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独立法人地位是指公司依法拥有独立人格,能够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方股东必须具有合法主体资格,通常应为独立法人,才能签署合资合同和章程,履行出资义务,行使股东权利,并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如果原公司以全部资产出资后不再保留独立法人地位,它就无法继续作为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存在,合资企业的股东结构将出现缺失,其设立和存续的基础也会受到根本影响。因此,保留原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并非单纯为了维持空壳主体,而是为了满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中方股东资格和合同主体的要求,保障合资关系稳定存续。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中方企业全额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后,中方企业仍需作为独立法人履行合同、章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故仍然应保留独立法人地位。而且如果不保留其独立法人地位,合资企业存在的基础也不复存在,因为它已经没有中方股东了。文章还提到,老公司即非公司企业法人中确实有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的做法,对外开放早期更为常见,一些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也是这样处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曾就此提出处理意见。尽管以全部资产合资后原公司会变成空壳公司,没有具体经营业务,违背设立公司的目的,没有继续存在的价值和必要,但基于中方股东必须存在、合资合同和章程必须有人履行的现实需要,实践中还是允许这样处理。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在保留原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时,应当注意维持其基本的法人治理结构,如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等,确保能够依法作出意思表示并承担法律责任。原公司作为中方股东,应积极参与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按照合资合同和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避免仅保留名义股东而实际放弃权利,导致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失衡。同时要防范原公司与合资企业之间资产、人员、财务混同,避免被认定为法人人格否认或逃避债务。原公司即使不再从事生产经营,也应依法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等相关手续,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妥善保管公章、证照和财务资料。若原公司还存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应事先作出安排,防止因空壳化而引发诉讼或执行风险。

全部资产合资有何比例与名称风险?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对外投资比例限制曾是公司法中的一项规则,即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该规则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资本充实,保护公司债权人和股东利益,防止公司因过度对外投资而丧失自身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取消这一比例限制,因此,以内资公司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不再因对外投资累计额与净资产的比例关系而与公司法规定相冲突。但取消比例限制不等于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公司仍应遵守资本维持原则,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也不得通过空壳化安排逃避债务或规避监管。名称方面,新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名称应当与原公司名称相区别,避免重名、近似或混同。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明确说明,从法律角度看,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因此,如果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不再与公司法规定相冲突。文章同时指出,若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在选择合资企业名称时,应注意新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名称与你公司企业名称相区别,不要重名、近似或者混同,以回避法律上的风险和不必要的麻烦。文章还提到,以全部资产合资后原公司变成空壳公司,没有具体经营业务,违背设立公司的目的,没有继续存在的价值和必要,但鉴于中方企业仍需作为独立法人履行合同、章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实践中仍允许保留原公司法人地位。这些内容表明,比例限制虽已取消,但空壳化与名称冲突仍可能带来实际风险。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尽管对外投资比例限制已经取消,拟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的公司仍应谨慎评估自身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必要时先清理债务、取得债权人同意或提供担保,避免因资产全部转出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公司内部应形成合法有效的决议文件,明确对外投资事项、合资合同和章程草案,以及原公司后续存续安排。名称选择上,应提前进行企业名称查询和商标检索,确保新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名称与原公司名称、在先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防止发生名称争议、不正当竞争或侵权纠纷。原公司保留为空壳主体后,应依法履行年报公示、税务申报等义务,避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而影响其作为中方股东的资格和合资企业的正常运营。若涉及国有资产,还应遵守国有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特别监管要求,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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