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 Chambers Yang, partner of Haworth & Lexon was recently interviewed by reporter of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Mr Yang answered their questions and expressed his views on the law application of the newly published “Notice on the strengthening of the management of foreign investment and operation on the value added telecommunication business“, the usual mode of the foreign investment into Chinese telecommunica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domain name authorization, trademark authorization and the direct foreign investment and the merger & acquisition of foreign funds, the possible effect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to the Chinese value-added telecommunication business, etc.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适用哪些法律规则?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附加电信服务的一类业务,外商投资该领域需遵守我国关于外资准入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规定。国家有关部门会通过发布专门通知的方式明确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管理要求,强调外资从事相关经营必须经过批准并满足相应条件。n文中杨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受访时就新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发表法律适用意见。他重点分析了该通知与既有外资准入制度的衔接问题,指出外资企业需要关注业务范围界定、股权结构设置、许可申请流程等环节如何具体适用规则,这是实务中不可回避的首要问题。n外资企业在进入前应先甄别拟开展的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电信范畴,再评估投资架构是否触发额外审批。由于相关监管通知可能细化属地管理、外资持股比例等要求,企业需持续跟踪政策动态。常见争议集中在企业将技术合作误作直接投资,从而造成合规缺口;建议通过专项合规审查确定法律适用路径,避免因定性错误导致许可受阻或受到处罚。
外资进入中国电信市场的常见模式有哪些?
外资进入增值电信业务市场通常可以采取直接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与境内主体合资合作、以及并购境内既有电信业务主体等模式。不同模式对应不同的审批层级、股权比例限制和许可条件,且均需以取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为最终落脚点,同时要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准入的总体政策导向。n杨律师在采访中提及外资进入中国电信市场的通常模式,并特别说明域名授权、商标授权与直接投资并购之间的关系。这表明实践中的进入路径并非单一,既有通过授权安排实现业务合作的做法,也有直接股权投资或并购资产的路径,各模式在法律定性、财税成本与审批流程方面差别明显。n企业应结合自身业务实质和管理目标进行模式选择,不宜简单套用常见结构。如果仅希望通过品牌或技术授权进入市场,需要明确授权协议的权利边界,防止被认定为变相经营电信业务;如果采用并购方式,重点审查目标公司资质延续、外资准入合规以及经营者集中申报风险。建议在交易前开展路径比选和全方位尽职调查,以降低合规不确定性。
域名商标授权与直接投资并购有何区别?
域名授权和商标授权属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本质上是债权性权利安排,许可方并不因此取得企业股权或经营管理权,通常不会触发外资准入审批。而直接投资或并购属于股权交易,外国投资者将取得境内企业权益或控制权,须遵守外商投资管理规则,并视情况履行许可、备案或登记手续。n杨律师在受访时专门回应了域名授权、商标授权与外商投资并购之间的关系。他提醒,实务中存在外国企业误以为取得域名或商标授权即可开展电信业务的情形,但如果授权安排实质上构成经营活动,或者与股权安排绑定,仍可能被纳入外资监管范围,必须重新定性并补办相应手续。n实务操作中应严格区分授权与投资的边界,避免在授权合同中加入股权回购、固定收益分成等条款,以免被认定为规避监管。若计划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或并购对价,应关注知识产权评估的合规性、权属稳定性以及是否附带外资准入义务。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授权是否构成隐性投资,监管部门会依据合同实质而非名称判断,企业应保留完整的商业文件和履历记录以佐证安排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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