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团队认为,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而言,由于其进行的是股权投资,内幕交易应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而利益冲突则是指存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的主要制订依据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以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
“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的制订要点应当包括:
首先,应明确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目标。从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的角度出发,有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不仅是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基金管理人的公信力,从而提升基金管理人的品牌价值,进而提升基金管理人的募集资金能力和选择投资项目的机会。
其次,应明确利益冲突的种类。利益冲突可分为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两个层面,基金管理人层面的利益冲突主要涉及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以及管理人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而管理人员工层面的利益冲突则大致上可以分为交易型、影响型和复合型三种。
第三,坚持专业化经营。专业化经营原则,具体体现为:有清晰的主营业务,不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仅能登记为一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仅能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
第四,明确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管理职责。杨春宝律师团队建议,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置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并建立起统一领导下的分工配合、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确保旗下管理的不同的私募股权基金在各方面相分离,不同投资团队管理的私募基金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隔离,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
第五,建立利益冲突报告/决策机制。杨春宝律师团队认为,想要有效地防范利益冲突,就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内部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报告体系。一旦有员工在工作中发现或遇到任何利益冲突或疑似利益冲突,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利益冲突管理部门,后者应在接到员工报告后立即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六,建立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责任追究机制。杨春宝律师团队建议基金管理人结合员工的实际工作,将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设置为相关员工的一项绩效考核指标。
本文节选自杨春宝律师、孙瑱律师专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如需进一步了解制度模板和案例解读,请关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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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该制度的主要制订依据有哪些?
依据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行业自律规则。
利益冲突分为哪几个层面?
分为基金管理人层面和员工层面。管理人层面涉及不正当关联交易及不同基金间利益冲突;员工层面分为交易型、影响型和复合型三类。
如何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利益冲突报告/决策机制,员工发现利益冲突应立即书面报告,管理部门调查后采取措施;同时将防范纳入绩效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