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外商独资生产型企业已设立分公司后,在同一城市再建销售网络的法律形式问题,指出无需再设分公司,可设立销售点或门市部。此类销售点属于企业分支机构,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需办理营业登记后方可合法经营。核心法律要点在于区分分公司与销售点的登记要求,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外商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登记销售点分公司
问:
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生产型企业,在哈尔滨建立了一家分公司,销售本公司产品,还准备在哈尔滨建立其他的门市部。请问:我们是否一定要以分公司的名义建立?能否以销售点或门市部的形式注册呢?
答:
贵公司已经在哈尔滨市设立了分公司,从工商管理角度看,依法享有在该市的经营权,而在同一城市建立销售网络,不需要再设立分公司,只需设立销售点或门市部即可。销售点和门市部也属于企业的分支机构。1988年颁布、1996年和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因此,贵公司需要在该销售点或门市部所在地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最后编辑于:2018-09-23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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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同一城市设立销售点是否需要再次注册分公司?
不需要,只需设立销售点或门市部并办理营业登记即可。
销售点属于什么法律性质?
销售点属于企业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需依法申请营业登记。
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关于分支机构营业登记的规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