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Asialaw Profiles 2006, the following cases which were dealt by Mr. Chambers Yang were commented:
“Assisted American Schenectady International Group in developing its plant in Shanghai, while providing a full range of services for BauschLinnemann in building its plant in Jiangsu province. Assisted Nippon Paint in settling a number of IP cases in China, including against infringers from Hong Kong, Fujian, Zhejian and Hunan. The firm is also representing Dolken-Gruppe of Germany in regard to objections to the State Trademark Office to prevent possible trademark infringement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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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资企业在华设厂需要哪些法律服务?
外资企业在华设厂涉及外商投资准入、项目核准与备案、土地使用权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境保护评价、消防验收以及公司设立登记等多个法律环节。其核心规则在于,外国投资者需依照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完成准入审批或备案,并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等强制性规定。若项目涉及特定行业,还可能触发国家安全审查或反垄断申报。实务中,企业应当提前开展法律尽职调查,明确投资架构与合规路径,避免因审批瑕疵导致项目停滞。
文章所载案例显示,杨律师曾协助美国Schenectady国际集团在上海开发工厂,并为Bausc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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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建厂提供全方位服务。这两起案件分别涉及上海和江苏两地,涵盖从项目落地到工厂建设的全流程法律支持。美国Schenectady国际集团作为制造业投资者,在上海开发工厂需要协调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环保部门等多方关系;Bausc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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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建厂同样面临跨区域法律环境差异。杨律师提供的全方位服务表明,外资设厂并非单一审批事项,而是贯穿投资决策、土地取得、工程建设、劳动用工、税务安排和争议解决的系统工程。
在实务操作中,外资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风险:一是地方性法规与政策差异可能影响项目进度,例如上海与江苏在土地出让、环保标准和建设审批流程上存在不同要求;二是投资架构设计不当可能引发税务成本增加或外汇管理障碍;三是建设工程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和劳动合同中的条款漏洞可能埋下争议隐患。建议企业在设厂前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合规审查,建立与主管部门的沟通机制,并针对关键节点设置风险预案。同时,应妥善保存审批文件、合同文本和付款凭证,以便在发生行政争议或商业纠纷时有效举证。通过全流程法律风险管控,外资企业可以更稳妥地实现在华设厂目标。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如何通过诉讼维权?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指权利人针对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商标、著作权或商业秘密等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救济程序。其核心规则包括:权利人需证明其权利有效且处于保护期内,被诉行为落入权利保护范围,且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或依法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诉讼中可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责任形式。赔偿数额通常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使用费倍数或法定赔偿等方式确定。对于跨区域侵权,权利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并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
文章评述的案例中,杨律师代理Nippon Paint处理了多起知识产权案件,侵权人分别来自香港、福建、浙江和湖南等地。这表明Nippon Paint作为涂料行业知名企业,其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面临多地侵权困扰。案件涉及不同法域和不同地区的侵权主体,权利人需要分别或合并采取法律行动。杨律师协助Nippon Paint在中国处理这些案件,意味着通过诉讼或和解等方式实现了维权目标。跨区域侵权案件通常具有发现难、取证难、执行难等特点,侵权人可能利用地域差异逃避法律责任。因此,权利人需要制定统一的维权策略,协调不同地区的行政查处与司法诉讼程序。
在实务操作中,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注意以下要点:第一,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包括公证购买侵权产品、网页截屏、物流单据和销售数据等,必要时申请法院证据保全;第二,合理选择管辖法院,综合考虑诉讼便利、审判经验和赔偿标准;第三,针对不同侵权人分别评估诉讼成本与收益,对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者应加大索赔力度;第四,关注行政查处与刑事追诉的衔接,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第五,在诉讼中善用行为保全措施,防止侵权损害扩大。此外,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监控体系,定期排查市场侵权线索,并保留维权记录,以形成持续威慑。通过民事诉讼、行政投诉和刑事报案相结合,权利人可以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标异议程序在预防商标侵权中有何作用?
商标异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或侵犯其在先权利,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反对注册申请的法律程序。其核心规则在于,异议人需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并提交证据材料证明被异议商标存在恶意抢注、近似混淆、损害在先权利或违反禁用条款等情形。商标主管机关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若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将不予注册,从而在源头阻止侵权商标获得法律保护,降低市场混淆风险。商标异议既是行政程序,也是预防商标侵权的重要防线。
文章评述的案例中,杨律师代表德国Dolken-Gruppe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异议,以防止可能的商标侵权。Dolken-Gruppe作为德国企业,其商标可能在中国市场遭遇他人抢注或近似注册。若不加干预,一旦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Dolken-Gruppe将面临自身商标使用受限、市场声誉受损甚至被迫高价回购商标的被动局面。杨律师通过提出异议,主动利用商标异议程序阻断侵权商标的注册路径,体现了前瞻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该案表明,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拓展前,应当密切关注商标公告,及时发现可能损害自身权益的注册申请,并果断采取异议措施。异议程序相较于事后侵权诉讼,具有成本较低、效率较高、预防效果明显的优势。
在实务操作中,企业运用商标异议程序应注意以下要点:首先,建立商标监测机制,对核心类别和关联类别进行定期检索,发现近似商标公告后及时评估风险;其次,在异议期内收集并固定证据,包括自身商标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据、被异议人恶意证据以及可能造成混淆的证据;再次,明确异议理由,通常可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损害在先权利或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然后,关注异议决定后的救济途径,若对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最后,将商标异议与商标布局、侵权诉讼和行政查处相结合,形成立体化保护体系。企业还应保留异议过程中的所有文书和证据,以备后续程序使用。通过积极行使异议权,市场主体可以在商标注册环节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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