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下,知情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所享有的了解和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或合伙人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那么,对于私募投资机构而言,知情权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私募投资机构是作为财务投资者投资于被投企业,因此其通常并不实际参与被投企业的经营管理,因而,其迫切需要通过行使知情权来了解被投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以便及时识别和规避相应的投资风险。因此,制定全面而细致的知情权条款对私募投资机构的作用举足轻重。
如前所述,知情权条款对于作为被投企业的财务投资者,并且不实际参与被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私募股权机构而言,是其了解被投企业经营发展状况的重要手段。但是,法律规定的知情权相对比较宽泛与原则,因此,在实践中,众多私募投资机构会要求修改被投企业章程来扩大知情权的范围。而无论有无协议约定,私募投资机构行使知情权受到消极对待甚至被拒的情况非常多见,难免因此产生纷争。此外,出于各种原因,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部分私募投资机构会委托另一个机构或个人投资于被投企业。那么,私募投资机构是否能够享有被投企业章程中扩大范围的知情权?而作为隐名股东的私募投资机构是否能够顺利行使法定知情权呢?
本文节选自杨春宝律师、孙瑱律师专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如需进一步了解案例分析和条款解析,请关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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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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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解决途径包括:1)协商谈判——双方就股权回购、转让价格、退出机制等达成和解协议,降低诉讼成本和时间;2)公司内部调解——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约定,通过董事会或监事会调解;3)仲裁或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权回购诉讼或公司解散诉讼。杨春宝律师团队在处理股东权益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代理过多起股权纠纷案件,包括上海某知名英语培训公司小股东股权回购纠纷仲裁案(北京仲裁委)等。更多请见 https://shanghaiiplawyer.com/shanghai-equity-structure-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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