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提出要转变企业经营机制,请问,在转换经营机制的时候,哪些企业适用国有独资制,哪些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制,哪些适用股份有限公司?我知道这个问题不好解决,否则中国的国企改革早完成了,但我想请您就您个人的观点谈一下,好吗?
答:
我认为,经营机制与公司的形式并非同一概念,当然它们是相互关联的。根据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两种基本形式,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从另一角度看,股份有限公司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采取何种公司形式最为恰当,应当视该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以及尚未建立有效竞争机制的行业应当适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较早、独立运作能力好、已经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市场基础好且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可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则应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逐步建立公司制度,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正如前述,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制度的最基本形式,因此,国有企业改制也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体,以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补充。(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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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哪些事项?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包括:1)股东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可不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和分红权(依据《公司法》第34条);2)股权转让规则——可排除或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权利;3)股东会职权和议事规则——可调整股东会表决权比例(非简单多数决)、增加股东会职权;4)董事会组成和职权——可设置特别事项的董事会表决机制;5)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6)股东退出机制——可约定股权回购的条件和价格确定方式。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建议由专业律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制设计。
公司治理机构如何设置?
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置需考虑公司规模和股东结构:1)股东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重大事项;2)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有限责任公司可设3-13名董事;3)监事会(或监事)——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和高管的履职行为,检查公司财务;4)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建议在章程中明确各机构的职权边界和议事规则,避免出现权力真空或权力冲突。
公司控制权争夺如何处理?
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应对策略包括:1)章程防御——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如分期分级董事会、绝对多数条款、股权锁定条款等);2)一致行动协议——股东之间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统一行使表决权;3)表决权委托——将表决权委托给信任的第三方行使;4)股权架构设计——通过有限合伙平台持股、AB股等架构保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5)法律诉讼——如对方存在违法行为,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杨律师团队在公司控制权争议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可提供全方位的法律策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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