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怎样对破产企业进行债务追偿

文章摘要 对破产企业追偿未收货款,能否受偿取决于其破产财产规模。破产债权一般按破产财产与总破产债权之比等比例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优先受偿,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普通债权清偿顺序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税款之后。债权人应关注法院通知与公告,及时申报债权,书面说明数额及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可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申报后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分配方案经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法院裁定后执行。

问:

1.请问对一家已申请破产企业,有没有可能讨回未收货款呢?

2.如果可以的话,我该怎样做呢?

答:

 1.能否讨回未收货款,要看该企业有多大的偿还能力。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应当从破产财产中等比例清偿。也就是说,您能得到的清偿比例就是该企业总破产财产与总破产债权之间的比。如果您的债权有担保的话可以优先受偿,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

对于一般债权来说,其在破产财产中的清偿顺序是第三位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包括(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三)债权人会议费用;(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除此之外,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还会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企业破产受理公告。

因此,你们应该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如果没有收到书面通知,应当密切注意破产公告,及时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内(1-3个月),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当你们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后,就可以列入破产债权,并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在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后,管理人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至此,你们的债权才可能按清偿比例实现。(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对破产企业未收货款能否追回?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享有的、需从破产财产中按法定顺序和比例受偿的财产请求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普通债权一般不能获得全额个别清偿,而应统一纳入破产财产分配。能否追回以及追回多少,核心取决于破产企业的总破产财产与总破产债权之间的比例;若债权设有财产担保,则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但担保物价值不足部分转为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位于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之后。【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中,咨询人询问对已申请破产企业能否讨回未收货款,答复指出这要看该企业有多大偿还能力。一般债权在破产财产中的清偿顺序是第三位,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依次清偿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然后才是破产债权。破产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费用、案件受理费、债权人会议费用、催收债务费用以及为债权人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若债权有担保,则可优先受偿,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这些规则直接决定未收货款的实际回收比例。【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对于持有未收货款的债权人,应在知悉债务人破产后及时核实自身债权是否有担保,并区分担保债权与普通债权。若是普通债权,应合理预期仅能按比例受偿,不宜期待全额收回;若持有担保,应及时向管理人主张优先权并配合评估、变卖担保物。同时要收集合同、发货单、对账单、付款凭证等证据,准确计算债权数额和利息,防止因证据不足或计算错误影响确认。若发现破产企业存在可撤销的个别清偿、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可向管理人反映,争取追回财产扩大破产财产。逾期申报虽可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可能增加审查成本并影响受偿进度。

债权人应如何申报破产债权?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环节,指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或管理人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以便其债权被列入破产债权并参与分配。未依法申报的债权人通常不能行使破产程序中的表决权与分配权,但法律允许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申报期限由法院确定,通常为一个月至三个月;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公告中载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日期。【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明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在五日内通知债务人,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还会在受理后三十日内在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企业破产受理公告。债权人若未收到书面通知,应密切注意破产公告,及时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申报后被列入破产债权,并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债权人应建立破产信息跟踪机制,定期查询法院公告等公开渠道,避免因未收到个别通知而错过期限。申报时应提交完整证据链,包括合同、订单、送货单、验收单、发票、对账单、催款函等,并写明债权性质、数额、是否附担保、是否附条件或期限。若主张担保优先权,应单独说明担保物、担保范围及登记情况。若已错过期限,应尽快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并关注管理人审查意见;对债权确认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避免权利落空。参加债权人会议前应准备表决意见,关注分配方案是否公平合法。

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破产清偿顺序是法律为平衡不同债权人利益而设定的受偿次序。破产财产应先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再按法定顺序清偿:第一顺序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二顺序为所欠税款,第三顺序为普通破产债权。前一顺序清偿完毕后才轮到后一顺序,同一顺序内不足清偿时按比例分配。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但担保物变现后超过担保债权的部分应归入破产财产,不足部分转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一般债权在破产财产中的清偿顺序是第三位。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的顺序清偿。破产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受理费,债权人会议费用,催收债务所需费用,以及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若债权有担保可以优先受偿,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破产债权从破产财产中等比例清偿,清偿比例就是总破产财产与总破产债权之间的比。【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债权人应首先判断自身债权属于担保债权还是普通债权,担保债权应重点核查担保物权是否依法设立并有效,及时向管理人主张优先受偿;普通债权人应重点关注破产费用规模、职工债权与税款债权数额,因为这些会直接影响普通债权的可分配财产。若认为破产费用列支不合理,可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质疑;若发现破产企业存在偏颇清偿、无偿转让、低价交易等可撤销行为,可请求管理人追回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法院裁定后执行,债权人应积极参与表决并监督分配过程,对方案有异议应及时通过法定途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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