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6 抽回出资后是否仍享有股东权益

文章摘要 本文通过B公司抽回出资后仍被法院确认股东身份的案例,分析抽回出资与股东权益的关系。法院认为B公司已作投资并经工商登记,投资关系已经成立,其股东地位应予确认;抽回出资属侵犯公司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与确认股东身份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公司可另案起诉。

A仪器仪表公司系多年前由B公司剥离部分资产后与其员工共同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经工商局登记的公司章程中明确企业注册资金(股本金)50万元,每100元为1股,共计5000股,其中法人投资2000股,职工个人集资3000股。公司成立后惨淡经营,勉强维持生计,从未分配过利润,B公司对于A公司也采取放任态度。后A公司部分职工离职,其出资也转让给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A公司逐渐发展起来,B公司要求分配利润,A公司认为其并未实际出资而拒绝。

B公司因无法享有股东权益向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确认其股权,A公司举证证明B公司的投资系验资报告不实,其投资在1个月后即抽回,因此认为B公司不拥有20万元股金,不享有股东权益。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确认之诉,即B公司要求确认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投资法律关系。B公司为开办A公司已作了投资,A公司因此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至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已经成立,B公司作为A公司投资人的地位可予确认。B公司在A公司依法成立后抽回投资,其行为属侵犯独立法人A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属侵权行为,与本案的确认之诉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基于不告不理原则对于当事人无诉请的事由不能一并审理裁判,因此A公司不能将分属两个法律关系的另一事由作为抗辩理由,A公司可另案起诉解决。

 

简评:A公司在本案中处境尴尬:一方面,法院判决确认了B公司的股权,A公司必须面对其随后可能提出的任何合法要求;另一方面,法院虽然确认B公司抽回投资的行为属侵犯A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属侵权行为,但A公司很有可能因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作为创业者,如果容忍抽逃出资的行为,就得吞下这样的苦果。(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最后编辑于:2018-10-07 12:29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抽回出资后是否仍享有股东权益?

法院认定投资关系已成立,股东地位可予确认,抽回出资属另一法律关系。

公司如何应对股东抽回出资?

公司可另案起诉,要求股东承担侵权责任,但需注意诉讼时效。

本案中B公司为何被法院确认股东身份?

B公司已作投资,A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投资关系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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