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受阻的法律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提供解决方案。文章指出,退伙条件首先应遵循合伙协议的具体约定;若协议未约定,则需区分是否约定合伙期限:约定期限的,退伙须满足法定情形,如约定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同意、发生难于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或其他合伙人严重违约;未约定期限的,合伙人可在不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退伙。文章强调,擅自退伙造成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并提醒合伙人应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判断退伙条件。
关键词:退伙合伙企业法合伙人转让股权合伙协议擅自退伙责任
问:
我与几个人合伙办了一个实体,因为合作很不愉快,我想退伙或转让股权。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退伙要征得全部股东的同意,转让他人也要全部股东同意,而其他股东既不同意我退伙也不愿接受我的股份,我该怎么办?
答:
通常合伙协议应当具体约定退伙的条件。如果合伙协议未对退伙进行规定,则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合伙人同意是一种退伙条件,但是依然存在其他退伙条件,当然这需要根据合伙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另外,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您擅自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最后编辑于:2018-10-06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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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合伙协议未约定退伙条件时,如何合法退伙?
须区分是否约定合伙期限。约定期限的,需符合法定退伙情形;未约定期限的,提前30日通知且不造成不利影响即可退伙。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退伙,是否就无法退伙?
不是。全体合伙人同意仅为退伙情形之一,存在其他法定退伙事由时仍可依法退伙,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擅自退伙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擅自退伙属于违约行为,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