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上海市正在制订《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活动。杨春宝高级律师应邀参加由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与上海市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的立法研讨会,并就项目公司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签约主体的利弊及解决方案发表了专业意见。该研讨体现了政府立法过程中对法律实务界意见的重视,有助于完善特许经营协议的主体制度设计,为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活动的规范运作提供法律保障。文章核心法律要点聚焦于特许经营协议签约主体的选择及其法律风险应对。
关键词: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立法研讨项目公司签约主体
《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作为上海市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活动的政府规章正在制订过程之中。杨春宝高级律师应邀参加了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与上海市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的立法研讨会,并重点就项目公司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签约主体的利弊及解决方案发表了意见。
最后编辑于:2018-09-24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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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该办法旨在规范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活动,通过明确特许经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法治化,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项目公司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签约主体有何利弊?
项目公司作为签约主体有利于明确项目责任、隔离投资方风险,但可能面临项目公司履约能力不足、股东担保缺失等问题,需通过配套担保或连带责任机制解决。
立法研讨会为何邀请律师参与?
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为立法提供操作性建议,评估制度设计中的法律风险,确保规章内容合法合理且符合实践需要,提升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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