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团队: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2026年5月/总第99期)

文章摘要 本期刊物系统梳理了2026年5月私募基金行业的最新监管动态与司法实务要点。内容涵盖中基协注销异常经营管理人登记、多项纪律处分案例,以及八部门联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基金经营活动的方案。重点深度解析了两则上海金融法院典型判例:一是厘清私募管理人勤勉尽责义务边界,认定市场固有风险不可归责于管理人;二是界定私募基金与民间借贷的法律界限,明确合规瑕疵不改变基金投资关系实质。文章旨在为从业者提供风险防控合规指引。

【编者按】

为助力私募基金从业者精准把握法律政策动向、解读司法实践趋势、有效防范合规风险,大成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杨春宝律师团队自2017年底持续编撰并每月发布《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本期内容一如既往,全面梳理近期最新法律法规、监管动向、自律处分案例及典型司法判例,致力为行业提供及时、实用、深度的法律实务参考。

 

杨春宝律师团队在私募基金领域深耕二十余年,伴随并见证了国内私募行业的演进与规范发展。团队在“募、投、管、退”各环节均拥有扎实的全程法律服务经验,尤其专长于复杂对赌回购纠纷的诉讼与非诉解决、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等专业领域。凭借深厚的理论积淀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团队已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多部法律专著,并编著《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合规指引》,屡获国内外法律评级机构推荐。我们始终关注行业痛点、热点,以专业解读陪伴客户与行业共成长。

 

期待本期动态为您带来启发与实用价值,欢迎持续关注与订阅。如您有任何法律实务问题或合作意向,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一、国资基金研究中心法律服务动态

 

  1. 大成律师事务所金融行业委员会和大成上海国资基金研究中心联合发布《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合规指引》。
  2. 杨春宝一级律师再次荣登《名律堂法总推荐中国律师榜》。
  3. 杨春宝律师团队助力常法顾问单位,原位转分化技术全球领先生物科技企业纽伦捷生物完成近亿元Pre-A+轮和A轮两轮融资。
  4. 杨春宝律师团队受聘担任萍乡某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常年法律顾问。
  5. 杨春宝律师团队为某基金客户的GP转让财产份额并在转让后转换为LP提供合规意见。
  6. 杨春宝律师团队为某双GP基金委托管理以及GP取酬事宜提供合规意见。

 

二、协会各类公告

 

2026年5月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公告,称江苏智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协会将注销该10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协会于2026年5月21日发布《关于发布2026年第一季度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的通知》称,自2026年5月21日起,在2026年第一季度前成为协会会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协会AMBERS平台自行查阅本会员2026年第一季度信用信息报告。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应当确保信息报送真实、准确、完整。

 

三、协会纪律处分

 

处分日期/公布日期管理人名称违规行为纪律处分
2026年2月5日/2026年5月8日XL控股有限公司l  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l  未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2026年1月28日/2026年5月8日浙江YN投资管理有限公司l  向协会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l  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撤销管理人登记
2026年2月11日/2026年5月15日汕头YH投资有限公司l  挪用基金财产;

l  向协会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l  未规范披露信息;

l  向投资者承诺本金或者收益。

撤销管理人登记
2026年2月11日/2026年5月15日ZHHR投资管理有限公司l  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l  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l  未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l  合规风控负责人未独立履职。

给予警告
2025年9月29日/2026年5月22日珠海YR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l  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l  未妥善保管内部控制相关材料。

给予警告
2026年2月11日/2026年5月22日上海TS投资有限公司l  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l  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l  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l  登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四、法律、监管与司法动态

 

  1. 《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方案总体要求经过2年集中整治,全面取缔境外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活动,实现“坚决取缔非法、稳妥清理存量”的整治目标。方案还明确了整治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常态化协同监管机制;约谈非法跨境经营境外机构;约谈为境内投资者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投资提供账户服务的境内银行;强化跨境监管协作以及完善监管制度等。

 

五、典型判例

 

案例一: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026)沪74民终144号】

 

裁判要旨: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投资、投后管理、退出全流程中,已尽到合理审慎、勤勉尽责义务,积极采取确权、追责、信息披露、召开持有人大会等措施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即便基金最终产生投资损失,管理人无需对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以管理人存在超额募资、底层资产未确权、退出期限不符、履职懈怠等过错为由主张全额赔偿,无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法院不予支持。

 

主要事实:

2018年4月,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资认购涉案私募股权基金,初始基金管理人为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后经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变更为上海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于2018年7月完成协会备案,存续期36个月。

涉案基金约定通过投资有限合伙份额,间接投资某(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依托标的公司境外上市实现退出。基金实际募集1900万余元,其中1500万余元投向底层标的,剩余资金为合规运营费用。投资过程中,因底层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互金相关风险,工商变更登记被暂停,导致涉案基金未能完成入伙确权,后续该执行事务合伙人出现经营异常、人员失联情况。

标的公司某(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在纳斯达克上市,但后续股票历经多次合股,资产价值大幅缩水。期间,托管行多次向管理人发送风险提示函并向协会报备异常情况。上海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采取多项履职措施,包括发送律师函催告底层机构、对接工商部门推进确权、对接标的公司了解上市及退出进度、定期向投资者披露项目进展、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商议退出方案、通过诉讼仲裁途径主张股权确权权利等。

涉案基金存续期满后,管理人依法启动基金清算程序。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认为管理人存在超额募资、资金去向不明、明知无法确权仍持续募资、虚构退出期限、未及时履职止损等重大过错,诉请管理人赔偿全部投资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观点:

一审和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涉案基金投资损失核心成因系底层标的公司股价大幅缩水、底层合作机构经营异常等市场及交易风险,属于私募基金投资固有的商业风险,并非管理人主观过错或违规履职直接导致。基金合同已充分披露单一标的投资、流动性、退出不确定性等风险,投资者已签署风险确认文件,理应自担正常投资风险。

第二,上海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全面履行管理人勤勉尽责义务。面对底层工商确权受阻、合作机构失联、标的资产波动等异常情况,管理人及时开展催告、维权、信息披露、监管沟通、司法确权等一系列合规履职行为,不存在怠于履职、消极不作为的情形,已尽到合理的风险防控和投资者权益维护义务。

第三,投资者主张的管理人超额募资、资金去向不明、虚构退出期限等过错均不成立。基金募集资金扣除合规运营费用后均已投向底层项目,资金流向清晰可查;基金约定的退出期限为预期期限,合同已明确可根据项目情况调整,不存在恶意虚构情形;管理人在知晓确权受阻后持续推进项目处置,不存在违规募资、失职渎职行为。

第四,投资者主张管理人承担全额赔偿及惩罚性赔偿责任,无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

一是私募基金投资存在天然商业风险,标的资产价格波动、底层合作机构经营异常、工商确权受阻等非管理人可控因素导致的投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不能直接归责于基金管理人。

二是基金管理人的勤勉尽责义务以“合理审慎、积极履职”为边界,而非对投资收益兜底。管理人在发现项目异常后,及时采取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催告维权、司法确权、召开持有人大会、启动清算等合规措施,即可认定已充分履行履职义务,无需对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期限、退出方式多为预期安排,管理人基于项目实际情况调整退出节奏、推进风险处置的,不构成违约或履职过错,投资者不得以最终未按期退出、投资亏损为由主张管理人赔偿。

四是投资者主张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需举证证明管理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违规履职行为,且该行为与投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无充分证据的,其赔偿主张难以得到司法支持。

 

案例二:阮某甲与嘉兴某投资管理公司私募基金合同纠纷【(2026)沪74民终51号】

 

裁判要旨:

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完成产品备案、真实开展底层股权投资、签署完整基金合同及风险文件的,即便管理人存在滚动发行、收益与底层资产不挂钩、适当性审查瑕疵等合规违规情形,不改变双方合法有效的私募基金投资法律关系,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投资者以存在固定收益说明、关联公司份额回购、管理人合规瑕疵为由主张案涉关系为借贷关系并要求还本付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主要事实:

2016年,协会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嘉兴某投资管理公司设立“某1号私募基金”并完成协会备案。阮某甲通过初始认购、受让份额等多种方式投资涉案基金,投资资金涵盖多笔不同期限、不同金额的份额,双方签订多版《私募基金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基金封闭运作、分期转让、收益分配等规则,阮某甲签署《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高龄投资人声明》等全套合规文件,且完成双录确认流程。

案涉基金真实开展股权投资,实际投资入股深圳某供应链管理公司、河南某乙实业公司,完成股权登记,基金管理人定期发布年度、半年度信息披露报告,阮某甲已签收相关披露文件。嘉兴某投资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向阮某甲出具多份收益说明,载明固定业绩比较基准及预期收益金额,且定期向阮某甲支付收益。同时,管理人关联公司河南某甲实业公司多次与阮某甲签订基金份额转让协议,受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并支付转让款。

后续基金进入清算流程,阮某甲主张双方名为私募基金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理由为管理人存在固定收益承诺、关联公司保本回购、收益与底层资产脱钩、滚动发行等情形,并向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经查实,先后两次出具警示函,认定嘉兴某投资管理公司存在滚动发行、期限错配、收益不与底层资产挂钩、适当性审查不严、从业人员无从业资格、未充分信息披露等多项违规合规问题。

阮某甲据此诉至法院,主张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要求管理人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阮某甲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观点:

一审和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案涉法律关系的定性应以双方真实合意及合同核心约定为准,而非以管理人合规瑕疵、收益支付方式、份额回购行为推定。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私募基金合同,基金已完成合规备案、管理人具备合法从业资质,且基金真实投向实体股权项目,具备完整的私募基金投资法律特征,依法认定为私募基金合同关系。

第二,管理人出具的收益说明载明的“业绩比较基准”,属于投资收益预期参考,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保本保收益刚性兑付。基金风险揭示书已明确约定管理人不保证本金及最低收益,阮某甲自愿签字确认,知晓投资风险,仅凭预期收益测算及固定收益支付记录,不足以认定双方形成借贷合意。

第三,管理人关联公司受让基金份额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基金份额流转交易,并非投资之初预设的保本兜底安排。阮某甲无证据证明份额回购是管理人预先作出的保本承诺,该行为不改变私募基金投资的法律属性。

第四,监管部门认定的管理人滚动发行、收益与底层资产脱钩、适当性管理瑕疵等违规情形,属于私募基金业务合规监管范畴,仅能证明管理人存在展业不规范、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不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定性,可作为投资者另行主张管理人违约、承担合规责任的依据,但不能据此将基金投资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

综上,阮某甲主张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要求还本付息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

一是私募基金法律关系的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核心审查基金备案、底层真实投资、合同合意等核心要件,管理人展业合规瑕疵、收益支付模式、份额回购等操作细节,不改变私募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

二是私募基金产品中载明的业绩比较基准、预期收益测算,若无明确保本保收益条款,仅为收益参考标准,不构成刚性兑付,投资者不能以此主张借贷关系及固定本息回报。

三是管理人存在滚动发行、期限错配、收益与底层资产脱钩、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等监管违规行为的,投资者可另行通过诉讼、监管投诉等方式主张管理人承担违约、赔偿等合规责任,但无法据此否定基金投资关系、套用民间借贷规则主张还本付息。

四是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需充分知晓投资风险,全套签署风险确认文件、完成双录流程后,仅以投资亏损、管理人合规瑕疵为由否定基金投资效力、主张借贷本息权益的,难以获得司法支持。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对投资亏损承担赔偿责任吗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主要基于合同义务与法定信义义务,核心原则是勤勉尽责而非保本保收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约定,管理人负有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需在募集、投资、管理全流程中履行合理审慎标准。只要管理人未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即使基金发生本金亏损,管理人通常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为了区分正常的市场商业风险与管理人的主观过错责任,防止投资者将投资失败风险不当转嫁给管理人。

在“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案”中,基金因底层标的公司股价缩水及合作机构失联导致投资损失。投资者主张管理人存在超额募资、确权不及时等过错,要求全额赔偿。法院审理认为,管理人已采取发送律师函、对接工商部门、召开持有人大会、司法确权等一系列积极措施,尽到了合理审慎义务。投资损失的核心成因是市场波动及第三方违约,属于固有商业风险,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后应自行承担,故驳回其赔偿请求。

实务中,管理人应建立全流程风控档案,保留所有催告、信息披露、风险处置的证据链条。面对项目异常,务必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并采取止损措施,避免消极不作为。投资者在投资前应充分理解基金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风险揭示,切勿以预期收益要求管理人兜底。若管理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挪用财产、未备案等,投资者可依据监管处罚及诉讼主张违约或侵权责任,但需证明过错与损失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合规瑕疵能否将私募基金关系认定为借贷

私募基金法律关系的定性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核心审查要素包括基金是否完成行政监管备案、底层资产是否真实投放、合同是否体现风险共担机制等。管理人存在的合规瑕疵,如滚动发行、期限错配、收益与底层资产不挂钩等,属于行政监管层面的违规行为,并不必然改变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只要双方具有真实的股权投资合意,且资金确实用于实体业务,即便存在固定收益说明或份额回购操作,也不构成民间借贷中的“还本付息”合意,法院通常仍认定为基金合同关系。

在“阮某甲与嘉兴某投资管理公司案”中,管理人虽被监管认定存在多项违规,如适当性审查不严、收益不与底层挂钩等,但基金已完成备案,真实入股实体公司,且投资者签署全套风险文件。投资者以存在固定收益预测及关联公司回购为由,主张系民间借贷并要求还本付息。法院认为,业绩比较基准仅为参考,非刚性兑付承诺;份额回购属正常流转,非预设保本安排。监管违规可作为追究合规责任的依据,但不能据此否定基金投资属性,故判决驳回借贷主张。

投资者需注意,以“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为由规避基金投资风险缺乏法律依据。若管理人确实存在违规,投资者应通过监管投诉、行政处罚追责或基于合同违约主张赔偿,而非强行转换法律关系。管理人应规范展业,避免使用“保本”、“固定收益”等误导性宣传,严格隔离资金池操作,确保底层资产真实合规。对于已发生的违规,应积极配合整改,降低民事纠纷中的合规减责难度。

八部门整治非法跨境证券基金经营的重点内容

《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由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旨在通过两年集中整治,全面取缔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行为,实现“坚决取缔非法、稳妥清理存量”的目标。法律依据包括《证券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整治重点包括建立常态化协同监管机制、约谈非法跨境经营境外机构、约谈提供账户服务的境内银行、强化跨境监管协作及完善制度。此举旨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护投资者权益,堵塞非法资金流出及监管套利渠道,对私募基金跨境运作提出更高合规要求。

该方案背景在于此前部分境外机构通过非法渠道向境内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基金产品,存在资金监管难、投资者维权难、数据泄露等风险。例如,部分跨境基金未在中基协备案,或未经批准擅自向境内募集,破坏了国内金融市场秩序。八部门通过联合执法,打破信息壁垒,形成监管合力。对于从事跨境私募基金管理的机构,必须严格审查自身资质及投资者所在地合规性,避免触及非法跨境经营红线,否则将面临取缔及法律责任追究。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关联方应开展合规自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向境内居民推介境外未备案产品、协助境内资金非法流出等行为。银行等金融机构需加强账户审查,切断非法跨境服务链条。投资者应通过正规持牌机构投资跨境产品,警惕非法渠道宣传。未来跨境私募业务需严格遵循QDLP、QDII等合规框架,或依据境外监管互认协议开展业务,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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