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被续聘为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文章摘要 杨春宝高级律师近日再次被聘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其自2002年首次受聘。中国贸促会成立于1952年5月,是由中国经济贸易界代表性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民间对外经贸组织;其调解中心成立于1987年,是以调解方式独立、公正帮助中外当事人解决商事、海事争议的常设调解机构,在全国设有42家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由总会或分会聘请商事、海事及法律领域具有专门知识或实际经验的公道正派人士担任,体现了商事调解专业化的选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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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高级律师近日再次被聘请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成立于1952年5月,是由中国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民间对外经贸组织,在国内多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并与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广泛的经贸联系,长期致力于促进国内外的经贸交流与合作。

贸促会调解中心成立于1987年,是以调解方式独立、公正地帮助中外当事人解决商事、海事等争议的常设调解机构,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一些重要城市设立分会调解中心共42家。调解员由贸促会总会或分会聘请商事、海事领域、法律领域里具有专门知识或实际经验的公道正派人士担任。杨春宝高级律师于2002年首次被聘请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的机构性质是什么?

商事调解是指争议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由中立第三方协助沟通协商、促成争议和平解决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其核心规则包括当事人自愿、调解员中立独立、程序保密以及调解协议依约履行。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即属常设调解机构,其性质不同于法院或仲裁庭,不享有强制裁判权,而是以独立、公正的方式帮助中外当事人化解商事、海事等领域的争议。从机构沿革看,该调解中心成立于1987年,依托成立于1952年5月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立,后者由中国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在国内多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并与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广泛的经贸联系。调解中心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一些重要城市设立分会调解中心共42家,形成覆盖全国的调解服务网络。实务中,涉外经贸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可考虑约定调解条款,将贸促会调解中心列为首选争议解决渠道;发生争议后,应评估争议金额、合作关系维系需求与时间成本,优先尝试调解以降低对抗性。需要注意的是,调解结果依赖双方自愿履行,若担心对方事后反悔,可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或转化为仲裁裁决,以增强协议的强制执行力,避免调解成果落空。

担任贸促会调解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依据贸促会调解中心的选任规则,调解员由贸促会总会或分会聘请,须为商事、海事领域或法律领域里具有专门知识或者实际经验,并且公道正派的人士。这一选任标准包含三个层面:一是专业领域对口,要求候选人深耕商事、海事或法律实务;二是知识与经验并重,既认可专业学识背景,也认可长期实务积累;三是品行要求,公道正派是调解员获得中外当事人信任的基础,调解员须在程序中保持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以杨春宝高级律师为例,其于2002年首次被聘请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近日再次获得续聘,前后跨越二十余年的持续聘任,说明调解机构在遴选与续聘时会综合考察候选人的专业积淀、执业声誉与调解实绩,资深律师因兼具法律专业知识与争议处理经验而成为调解员队伍的重要来源。对于有志于担任调解员的法律从业者而言,应注重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持续积累案例经验、维护良好职业声誉,并可关注贸促会总会及各分会发布的聘任信息。对于企业而言,在选择调解员时应核查其专业背景与行业经验是否与争议类型匹配,同时留意调解员与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必要时提出回避申请,以保障调解程序的公正性与调解结果的公信力。

涉外商事纠纷选择调解有何优势与风险?

商事调解作为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程序启动以双方自愿为前提,调解员居中斡旋但不作强制裁判,调解过程通常保密,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约束力;相较于诉讼与仲裁,调解具有程序灵活、周期较短、成本较低、利于维护商业合作关系等特点,尤其适合希望继续合作的中外经贸主体。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自1987年成立以来,长期以调解方式独立、公正地帮助中外当事人解决商事、海事等争议,其依托的中国贸促会与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广泛的经贸联系,加之分布全国的42家分会调解中心,使涉外当事人能够便捷地获得跨区域的调解服务,这一网络优势在跨境贸易纠纷中尤为明显。实务中,企业运用调解机制应注意以下要点:其一,在合同起草阶段即嵌入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提交仲裁或诉讼,避免争议发生后因管辖分歧延误解决时机;其二,调解过程中应审慎披露商业信息,防止谈判素材在后续程序中被不当利用;其三,涉外调解协议涉及跨境履行时,应提前评估对方资产所在地与相关司法辖区的承认执行规则,必要时通过司法确认、仲裁转化等方式强化协议效力,防范调解成功却执行落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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