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 Yang was interviewed by the reporters of IT Times, on the issues of protection of copyrights of the works on the WAP

文章摘要 本文以《IT时报》对浩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先生(Chambers Yang)的采访为线索,聚焦WAP环境下作品版权侵权严重、WAP运营商态度与意见分歧等现实问题。杨先生分析侵权背景与实际状况,介绍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立法,并阐述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路径,为理解移动网络作品传播中的版权治理、平台责任与权利救济提供实务参考。

On the serious issue of infringement on the copyrights of the works on the WAP, and the different attitudes and opinions of the WAP operators, the Reporters of “IT Times” interviewed Mr. Chambers Yang, partner of Haworth & Lexon. Mr. Yang analyzed the background and actuality of infringement on copyrights of the works on the WAP and introduced the legislation of propagating right of information, and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protection.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WAP作品版权侵权涉及哪些核心法律问题?

WAP作品版权侵权首先涉及作品在无线应用协议网络中的复制、提供与获取行为。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规则是,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正是规范此类网络传播的重要权利基础。平台运营商是否承担责任,应结合其是内容提供者、内容组织推荐者,还是仅提供存储、链接等技术服务来判断,不能仅以运营者身份一概而论。司法保护通常通过民事救济、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以及行为保全等方式实现,行政保护则通过版权行政执法、投诉查处等途径维护秩序。在WAP场景下,页面展示、下载、转码和定向推送等环节均可能影响侵权认定,需要围绕传播行为、主观状态和损害后果形成完整分析。文章以《IT时报》对浩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先生的采访为场景,明确指出WAP作品版权侵权问题严重,且WAP运营商对侵权问题的态度和意见存在分歧。杨先生从侵权背景和实际状况切入,介绍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并延伸到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说明该问题涉及内容提供、平台运营、作品传播和权利救济等多个层面,而非单纯的技术现象。实务中,权利人应先固定作品权属、发布时间、侵权页面、访问路径和传播范围等证据,再根据运营商行为选择通知删除、许可谈判、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等路径;运营商则应建立内容审核、授权审查、投诉响应和留存记录机制,避免以态度分歧替代合规判断。常见风险包括权属证据不足、侵权页面未及时保全、通知内容不具体导致处置迟延,以及平台以仅提供技术服务为由忽视自身注意义务。

WAP运营商对侵权态度分歧有何法律意义?

WAP运营商对侵权态度分歧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主观认识和经营策略不能直接替代法律上的责任判断。著作权侵权责任通常围绕是否未经许可传播作品、是否参与内容提供或组织推荐、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是否采取必要措施等因素展开。运营商若自行上传、编辑、推荐或通过定向方式提供作品,可能被认定为内容提供者;若仅提供接入、存储、链接等技术服务,则需结合通知删除、合理注意和处置能力判断其责任。态度分歧只反映经营者的风险偏好,不能成为免责依据。文章以《IT时报》对杨先生的采访为背景,提到WAP作品版权侵权问题严重,WAP运营商对侵权态度和意见并不一致。杨先生分析侵权背景与实际状况,介绍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以及司法、行政保护,这提示同一WAP生态中的不同主体可能基于商业模式、内容来源和技术能力形成不同认识,但法律评价仍应回到具体传播行为和平台角色。实务中,权利人应区分运营商是内容源头、频道组织者还是技术服务提供者,分别设计通知、谈判、投诉和诉讼策略;运营商则应统一授权审查、内容审核、投诉处理和证据留存标准,避免同类业务采取不同合规口径。风险点在于仅以行业态度或合作模式抗辩、收到通知后处置不及时、对推荐和编辑行为缺乏记录,以及将技术服务和内容提供混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如何落地到WAP场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落地到WAP场景,需要把握以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这一核心规则。WAP页面展示、下载、转码、聚合和推送均可能构成作品提供或传播环节,未经许可使用作品可能引发侵权。保护路径包括事先取得授权、明确许可范围与传播渠道,事中通过通知删除、投诉处置和证据保全控制损害,事后通过民事诉讼、行政投诉等寻求救济。判断侵权时应关注作品同一性、传播行为、接触可能性、损害后果和主观状态,而不是仅看内容是否出现在WAP页面上。文章以《IT时报》对浩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先生的采访为线索,指出WAP作品版权侵权问题严重,WAP运营商态度和意见存在分歧。杨先生分析侵权背景与实际状况,介绍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并说明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这为理解WAP场景下授权、传播、平台处置和权利救济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分析框架。实务中,权利人应保存权属证明、首次发表时间、侵权页面截图、访问链接和传播数据,向运营商发出具体、可定位的通知,并根据回应选择行政投诉或诉讼;运营商应建立作品来源审查、授权档案、转码与推荐审核、投诉快速响应和重复侵权处置机制。常见争议包括许可范围是否覆盖无线端、通知是否足够具体、平台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及聚合、转码和推荐行为的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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