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跟小伙伴们分享的,是一个关于私募基金的案例。E公司是一家大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旗下有众多基金产品,为了做大做强呢,E公司专门找到了C公司,让C公司代理销售自己旗下的私募基金产品。而这个C公司呢,刚好有一个专业的理财师阿强,阿强人如其名,业务能力强,人脉也广,很快就发展了一个长期客户大金,于是大金通过阿强的介绍陆陆续续买了E公司好几支私募基金产品,也有赚有赔。但是有一支基金还真就出了岔子,2017年的时候,大金买了一支“1号”基金,认购了100万元,并签订了《私募基金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呢,E公司是基金管理人,并且合同的风险提示部分对投资人大金进行了提示,载明:“该产品存在一定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充分认识加入本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人不保证最低收益或者基金本金不受损失。”后来基金到期了,但是大金没能收到本金和收益。按理说呢,这个大金也是金融圈子的“老人”了,应该明白投资有风险这种道理,哪有可能“稳赚不赔”。但一百万毕竟是白花花的“银子”,正常人都不想善罢甘休。于是呢,大金就跑到法院起诉,认为E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阿强具有重大过失,要承担连带责任。
到这儿小伙伴们可能就好奇了,这个大金起诉的依据是啥呢?让老杨给你细细数来。大金作为原告主要提出了两点理由,一是1号基金没有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因此认为E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人的适当性审查义务;二是阿强作为理财师跟大金承诺过会“保底”,从而存在引诱大金购买基金的嫌疑。但是最终法院查明,1号基金在《基金合同》签订之前就已经进行了登记备案,而阿强对大金做出的“保底承诺”的录音是在《基金合同》签订2年后1号基金已经到期之后的谈话录音,不构成承诺收益。同时,E公司的基金开放公告书、原告与E公司签订的基金申购合同中,多次明确该基金并非保本保收益,基金本金存在部分亏损甚至全部亏损的可能,而大金在多处需投资人签字处作了签名,应认定其对此已知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大金的诉讼请求。
针对这个案子,老杨想提醒各位小伙伴,《基金合同》的风险提示相当重要,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履行风险提示,并且你也已经签字认可。那么想凭借基金销售人员的事后单方面承诺来获得赔偿是于法无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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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基金管理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基金管理人法律责任:1)信义义务和勤勉尽责;2)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牟取不当利益;3)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4)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5)违约或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解决途径包括:1)协商谈判——双方就股权回购、转让价格、退出机制等达成和解协议,降低诉讼成本和时间;2)公司内部调解——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约定,通过董事会或监事会调解;3)仲裁或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权回购诉讼或公司解散诉讼。杨春宝律师团队在处理股东权益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代理过多起股权纠纷案件,包括上海某知名英语培训公司小股东股权回购纠纷仲裁案(北京仲裁委)等。更多请见 https://shanghaiiplawyer.com/shanghai-equity-structure-lawyer/
小股东权益被侵害如何维权?
小股东权益被侵害时,可采取的维权措施包括:1)行使知情权——依据《公司法》第33条,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文件;2)行使分红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分配利润,可提起诉讼;3)行使临时股东会召集权——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4)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可代位提起诉讼;5)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对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股权。建议及时咨询专业股权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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