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联营纠纷如何处理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联营合同纠纷展开,核心分析联营类型(法人型或合伙型)对股权转让及合同效力的影响。在合伙型联营中,一方退出联营时需赔偿对方实际损失;若为法人型联营,则股权转让需符合法律规定。文章还指出,若联营未登记,可能被认定为租赁关系,此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纠纷中,丙方因无法继承甲方在联营中的权利义务,其主张租赁合同可能不成立。乙方应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甲方主张损失赔偿。

问:

云海公司(乙方)于1999年8月15日与市人印厂(甲方)签订海天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乙方经理)联营合同,甲方以房屋320平方米入股,乙方以对该房屋的装修及音响、空调等设备和流动资金入股,因娱乐场所经营的特殊性,双方协商,甲方不参与经营,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8万元利润,甲方由于自身经营情况恶化,于2001年1月18日,将其所有资产(其中含投入娱乐公司的房产)包括债权债务与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丙方)以3600万元进行资产置换,并注明由丙方取得了娱乐公司原甲方的股份(未通知乙方)。在2001年8月15日,经丙方建议由甲乙双方签订解除联营合同,由丙方与乙方签订联营合同。但在甲乙方签订解除联营合同后,丙方却只愿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此,乙方认为不妥,因此造成纠纷。2001年10月15日,丙方以乙方不履行租赁义务为由将乙方告上法庭。乙方认为:甲方投入的房产已属娱乐公司资产,甲方只持有股权而无权单方面处理娱乐公司资产:2001年8月15日甲乙方签订解除联营合同时,乙方并不知道甲方已失去娱乐公司的股东地位(甲方股权已随资产置换转移给丙方),其签订的解除联营合同无效,娱乐公司的股东应为乙方和丙方,联营关系依然存在。

丙方和乙方的联营关系是否存在?如要解除联营合同,丙方是否应赔偿乙方损失。 

 答:

根据法律规定,联营有法人型联营和合伙型联营两种。《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从您的描述来看,根据甲乙之间的约定,似乎应属合伙型联营。但究竟属于何种联营还得看是否经工商登记以及联营合同是如何约定的。若属合伙型联营,根据合伙的基本精神,并不存在股权转让的问题,也就是说丙方无法替代甲方,不能继承甲方的权利义务。你们的合伙联营关系在甲方出让其资产时即已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而中途退出联营的,退出方应当赔偿由此给联营体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故乙方的损失应当向甲方主张。如果是法人型联营,则甲方无权转让房产,也无权擅自转让其在娱乐公司的股权,丙方不能对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从另一角度看,如果该联营体未经工商登记,则该合同可以理解为名为联营,实为租赁,也就是丙方的主张。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在甲方擅自出售房屋后,乙方只有主张租赁的权利,而没有要求联营的权利。然而,丙方显然已经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剥夺了乙方的租赁权,因为甲乙两方已经解除了联营合同(租赁合同)。

(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最后编辑于:2026-03-29 20:10

常见法律问题

联营关系是否存在?

取决于联营类型:若为合伙型联营,甲方退出时联营终止;若为法人型联营,丙方无法替代甲方,联营关系仍存于乙方与丙方之间。

解除联营合同是否需赔偿损失?

若为合伙型联营,甲方作为退出方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若为法人型联营,丙方无权主张解除,但乙方可向甲方索赔。

甲方转让资产后乙方如何维权?

乙方应依据联营类型向甲方主张损失赔偿;若为租赁关系,可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但需考虑已解除合同的影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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