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仲裁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由淮安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聘请了国内外法律、经贸、科技、金融、房地产等领域的专家、学者209人担任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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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仲裁与诉讼相比有哪些实务优势?
仲裁作为法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与民事诉讼相比具有若干显著的实务优势。首先,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这一特点能够大幅缩短争议解决周期,避免诉讼程序中二审、再审等冗长环节,使当事人快速获得确定性的结果,尤其适合对资金周转效率要求较高的商业主体。其次,仲裁具有高度保密性,仲裁案件通常不公开审理,裁决文书亦不向社会公开,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品牌声誉,避免因诉讼公开开庭而暴露商业信息和经营状况。第三,仲裁程序赋予当事人更大的选择权,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地点、仲裁语言、仲裁规则,甚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审理期限。第四,仲裁员的专业性更强,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多为各领域的资深专家,能够对复杂的行业惯例、技术标准和专业问题作出精准判断,而诉讼法官通常为法律专业背景,在特殊行业知识方面可能依赖鉴定或专家辅助人,效率相对较低。第五,仲裁裁决在国际上更容易获得承认与执行,依据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这对于跨境商事争议尤为重要。此外,仲裁费用虽然有时高于诉讼费,但考虑到时间成本、律师费用及无形损失,仲裁总体往往更具经济性。当然,仲裁也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如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等人身关系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结合交易性质、对方资信、争议金额、跨境因素等综合权衡选择仲裁条款,并明确指定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以最大化发挥仲裁的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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