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邦漆重拳出击 打假初见成效(2002)

文章摘要 本文报道了2002年立邦漆委托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开展商标打假行动并取得初步成效的实务案例。立邦漆自1992年进入中国市场,已注册“N”字商标、“立邦漆”及“立邦”等系列商标,在武汉、衡阳等地遭遇多家企业以“立邦”为字号进行不正当竞争。律所通过系统取证、法律论证,主张立邦漆系列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并依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起诉侵权企业。武汉中院判决认定立邦漆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字号、销毁侵权宣传资料及包装、赔偿损失。该案体现了司法机关有权在个案中认定驰名商标的司法实践,对处理企业字号与商标权冲突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人民网上海9月29日电 “立邦漆,处处放光彩”这一耳熟能详的广告词充分体现了立邦漆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正基于此立邦漆也成了侵权的对象。立邦漆近来委托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高扬打假大旗,频频出击,并已初见成效。立邦漆自1992年进入中国市场,在中国相继成立了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立邦涂料(广东)有限公司、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等三家独资企业和苏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立邦涂料(重庆)化工有限公司等两家合资企业,并在全国设立了35个办事处、89家立邦漆服务中心。立邦漆相关公司在中国注册了“N”字商标、“立邦漆”文字及图形商标、“立邦”及“立邦”文字及图形商标等系列商标,其中“N”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覆盖了24个类别。立邦漆凭其优良的质量、完善的服务和出色的市场推广在中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2002年,在武汉、衡阳、成都、昆山等地先后出现多家以“立邦”为字号的涂料生产、销售企业,企图借助立邦漆良好的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面对“李鬼”纷出的局面,立邦漆别无选择,只有打击“李鬼”,才能维护其自身权益,也才能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其委托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向武汉、衡阳等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各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

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市司法局直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该所全体合伙人均为留学归国律师,全部律师均毕业自中国著名学府,大部分律师还分别拥有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瑞典等国法学硕士学位。该所以公司、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房地产为主要法律服务领域,以专业分工、团队合作、整所服务为服务特色和服务优势。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该所律师对知识产权法律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该所与英国知识产权保护有限公司(IPP Limited )等多家海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信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境内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代理机构及调查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该所杨春宝律师、徐劲科律师被聘为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鉴定中心专家。该所还每月编辑“浩华知识产权资讯”,介绍近期中国各地法院审判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典型案例,帮助客户了解知识产权法律及司法实践。

浩华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即由袁季雨、杨春宝和徐劲科律师以及数名律师助理组成法律服务工作组,分别进行证据收集、法律论证等准备工作。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收集准备了商标注册证、广告合同及广告费发票、审计报告以及众多产品荣誉证书等7组28份证据。据此,该所认为:

立邦漆已成为涂料行业知名品牌,立邦漆系列商标已成为涂料行业驰名商标。由于立邦漆产品质量优异,信誉好,因此立邦漆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并被推荐或列为知名品牌,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长、范围广,立邦漆历年投入了巨额广告及宣传费用进行市场宣传,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长、程度深、范围广,与此相适应,立邦漆产品的销售量也逐年以较大的幅度增长,立邦漆在普通消费者心中已享有较高声誉。

该所同时认为,法院应当对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明确认定。虽然《商标法》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但这只是从商标的行政管理方面赋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一定的行政职权,《商标法》并没有否定法院可以在审判中对系争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虽然工商局所发《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唯一机关,但这一规定只是行政规章,新《商标法》也并没有对此予以确认,其对法院的司法活动没有法律约束力。此外,从国外司法实践来看,法院有权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法院天然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无疑是认定驰名商标的最佳侯选人。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可以对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实际上,在以往的判决中,已经有多家法院认定某一境外持有人的商标在中国为驰名商标,并给予驰名商标的待遇和保护。如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认定“IKEA”系驰名商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美国P&G公司(宝洁)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也认定“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该所进一步指出,企业名称与商标专用权冲突已经构成侵权。首先,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其名称如与某商标专用权人拥有的商标权构成冲突,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1998]65号文的座谈会纪要所确立的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依法保护在先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其次,考察侵权企业在设立之初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故意。作为涂料企业,其生产产品与立邦漆产品属于同一类,其理应知道立邦漆这一知名品牌、驰名商标,将“立邦”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明显利用知名、驰名的商标、字号良好的社会信誉、商业信誉,借以推广自己的产品,搭便车的故意。第三,要看侵权企业的行为是否已经并可能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误解,损害商标专用权人的权益。由于侵权企业采用的企业字号含立邦漆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已经并可能继续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误解,以为侵权企业与立邦漆有联系,是同一市场主体,产品同出一源。侵权企业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内法、国际公约规定,已造成对“立邦漆”驰名商标的淡化,侵害了“立邦漆”系列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予制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浩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证据,于2002年9月10日当庭作出判决。判决首先依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将立邦漆认定为弛名商标,其次,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认定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此,法院判令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变更其企业字号,新企业字号中不得含有 “立邦”字样;销毁带有“立邦”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和产品外包装;并赔偿经济损失。此外,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已就被告衡阳立邦雅佳斯涂料有限公司侵权事宜开庭审理。(杨春宝)

来源:人民网 2002年9月29日 (责任编辑:周贺)

最后编辑于:2018-10-14 12:21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驰名商标?法院如何认定?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根据现行法律实践,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个案认定、按需认定原则,即在商标争议、侵权诉讼或行政程序中,当商标权利受到侵害需要跨类保护或解决与企业名称等权利冲突时,相关机关可以依法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有权根据当事人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对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认定时应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其他因素。在实务操作中,权利人需要提交系统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证、持续多年的广告合同及费用凭证、产品销售额和利税审计报告、市场调查报告、荣誉证书等,以证明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并不等于获得永久特殊保护,其效力仅及于本案,后续案件仍需重新举证。风险提示方面,当事人不应将驰名商标认定作为营销噱头,滥用认定程序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常见争议焦点包括:知名度证据的覆盖范围和持续时间是否充分、是否构成跨类混淆或淡化、以及被诉行为与驰名商标保护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属于不同性质的商业标识,但二者可能因文字相同或近似而产生冲突,核心处理原则是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混淆。当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使用的字号与在先注册并具有知名度的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关联,损害商标权人及消费者权益时,应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具体而言,处理此类冲突需要考察以下因素:一是权利产生的时间先后,若商标注册在先,企业名称登记在后,则在后企业负有合理避让义务;二是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攀附商誉、搭便车的故意,尤其在相同或类似行业,后设立企业对知名度较高的在先商标应当知晓;三是客观混淆可能性,即相关公众是否会对商品来源或企业关联关系产生误认。实务操作中,商标权人可采取行政投诉或司法诉讼途径维权。行政途径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请求责令企业停止使用或变更企业名称;司法途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之诉,请求判令停止使用并变更字号、赔偿损失。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商标知名度、企业设立时间、经营范围重合程度、实际混淆证据等因素作出裁判。最高司法机关的指导案例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对于恶意注册企业字号攀附他人商标声誉的行为,即使商标未达到驰名程度,也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制止。风险提示:企业选择字号前应进行充分检索查询,避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商标权人应注重监控市场,及时发现并固定侵权证据,避免因怠于维权导致权利懈怠或驰名商标淡化。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在校名与商标共存多年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过错、行政登记与司法裁判的衔接、以及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等。

商标侵权诉讼中如何有效收集和固定证据?

商标侵权诉讼中,证据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权利人应当围绕权利归属、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和赔偿数额等方面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首先,权利证据包括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证明等,用以证明商标权合法有效;若主张驰名商标,还需提供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纳税凭证、产品销售量统计、市场占有率数据、品牌荣誉证书、媒体报道等,以证明商标的知名度。其次,侵权证据包括侵权产品实物或照片、销售发票、购物凭证、宣传资料、网页截图、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最好通过公证或采用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加以固定,以增强证明力。对于以他人商标作为字号登记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调取该企业的设立登记档案,或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再次,损害赔偿证据包括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或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等证据;若难以证明实际损失,可请求法院在法定限额内酌定赔偿,此仍需提交侵权持续时间、范围、主观恶意等辅助证据。实务操作指引上,建议采取以下步骤:一是委托专业律师或调查机构对侵权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包括线上和线下渠道;二是尽早在公证人员见证下购买侵权产品、提取网页内容,形成完整证据链;三是申请证据保全,防止侵权人转移或销毁证据;四是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避免因取得方式违法导致证据被排除。风险提示:若证据不足,可能面临败诉或赔偿数额过低的后果;若过度拖延取证,侵权人可能改名或注销主体,导致执行困难。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公证证据的程序瑕疵、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证、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适用,以及多次侵权是否构成恶意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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