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期“创业与法律”专栏中,我们曾经告诫创业者,不要试图傍名牌,那是一条名利俱损的违法之道。本期我们谈谈如何合法利用名牌效应,帮助自己创业,那就是加盟特许经营。
所谓特许经营,根据商务部新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特许经营(也称作连锁经营)作为一种崭新的经营模式在中国的市场上逐渐活跃起来是最近几年的事,但是在境外经营者直接推动下,境内特许经营业务发展迅速,国家贸易主管部门也将特许经营和大卖场、物流服务一同纳入重点引导支持发展的三大行业。而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蒙混其中,坑骗加盟者,扰乱了特许经营这样的新兴市场。为此,商务部重新修订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旨在强化对特许经营的规制,净化特许经营市场,保护加盟者的权益。
加盟特许经营,不要迷失在形形色色的广告之中,也不要为所谓的低风险、高利润所诱惑,而要对特许人进行全面的考察。根据《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因此,加盟者应当查验特许人的营业执照(包括其直营店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认真核对其加盟手册中相关事项。
同时,根据《办法》规定,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当要求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的比例;(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对于上述信息应当予以核实。
完成上述考察和资料审查,如果值得加盟,就需要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无论特许人已经提供了多少证明、资料,无论特许人作了多少承诺、保证,对于加盟者最终的保障还是特许经营合同,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合同的签订。该合同除了应当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外,对于加盟者而言,以下内容应当予以特别关注:(一)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如果是独占性的,则既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此外,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二)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特许经营费有不同支付方式,既有一次性的加盟费,也有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定期支付的使用费,应当具体约定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防止有歧义。(三)培训和指导。对加盟者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是特许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必须予以详细约定。(四)商号、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是特许经营中的重要环节,特许人应当有明确的授权。(五)促销、宣传与广告。除非特许人授权的商标为驰名或者著名商标,特许人促销与广告宣传对于加盟者的收益影响很大,必须明确特许人用于促销与广告宣传的费用支出以及宣传的区域、层次、广度、深度等。(六)合同附件。特许人的任何承诺、保证,应当作为合同内容,不能作为合同的,也应作为合同附件,附件应当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文转载自《科技创业》2005年3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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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加盟特许经营前应如何审查特许人资质?
加盟前审查特许人资质是防范加盟风险的第一步。根据现行法律原则与实务经验,加盟者应重点核查以下几方面:第一,特许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不能作为特许人,加盟者应查验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并确认其经营范围包含特许经营相关业务。第二,特许人必须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加盟者应要求其出示商标注册证或商标使用许可证明,核实商标权利状态,是否存在质押、转让或诉讼纠纷。第三,特许人应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加盟者可通过实地考察其总部、培训场地和现有加盟店经营状况来验证。第四,特许人应当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这一条件是为了确保其经营模式已经过市场验证,加盟者应要求提供直营店的营业执照、门店照片、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并实地走访。第五,涉及货物供应的,特许人须具有稳定且能保证品质的供应系统,加盟者应了解供货渠道、物流安排、质量标准及退换货政策。第六,特许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加盟者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查询其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涉诉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此外,加盟者还应当要求特许人依法披露其财务报告、纳税情况、现有被特许人数量及分布、被特许人解除合同的比率、最近五年涉诉情况、法定代表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关键信息。对于特许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加盟者不能仅凭复印件或口头承诺,而应通过官方渠道核验原件,必要时可委托律师或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总之,审查资质应当全面、细致,避免被华丽的广告和虚假的成功案例蒙蔽。
特许经营合同中哪些核心条款需要重点关注?
特许经营合同是保障加盟者权益的根本依据,无论特许人前期做过多少承诺,最终都要落到合同条款中。加盟者在签订合同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核心条款:第一,授权许可条款。要明确特许人授权使用的经营资源具体内容,包括商标、商号、专利、经营模式等,授权的地域范围(是某个城市还是某个商圈)、授权期限(法律规定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但加盟者应争取合理的续约条件)、以及授权是否具有独占性。如果特许人在同一区域再授权给其他加盟者或自设直营店,可能直接影响加盟店的客源和利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第二,特许经营费用条款。要清楚列出加盟费、使用费、保证金等各项费用的种类、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计算标准,以及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的返还条件和具体时限。避免使用模糊表述,防止特许人在后续经营中以各种理由克扣费用。第三,培训与指导条款。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是其核心义务,应具体约定培训的内容、课时、形式(现场或远程)、地点、费用由谁承担,以及后续经营中遇到问题时的指导响应机制。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加盟者很难主张特许人未履行义务。第四,知识产权使用条款。应明确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方式、范围、期限,同时约定在合同终止后加盟者如何停止使用、是否需要拆除招牌、销毁宣传资料等,防止后续被指控侵权。第五,促销与广告条款。对于非驰名商标,特许人的广告宣传对加盟店生意影响极大,应明确特许人是否承担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广告投入,投入金额或比例,广告投放的渠道和地域,以及加盟者是否需要分担广告费用。若约定不明,特许人可能以自身品牌建设为由忽略加盟店所在区域的市场推广。第六,合同附件条款。特许人在洽谈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承诺、保证,包括收益预测、市场规模、支持政策等,都应写入合同正文或作为附件,并明确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外,还应关注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一般条款。建议加盟者在签约前聘请专业律师审查合同,对不确定的表述要求明确化,切勿在空白合同或附加协议上草率签字。
特许人未如实披露信息或存在欺诈,加盟者如何维权?
如果特许人在加盟招募过程中未如实披露信息、虚假宣传、隐瞒重大事项,甚至以欺诈手段诱使加盟者签约缴费,加盟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多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加盟者应收集和固定证据,包括特许人的招商广告、宣传册、网站页面、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合同文本、特许人提供的财务资料、加盟店实际经营状况的记录等。这些证据是后续维权的基础。其次,加盟者可以主张撤销合同。法律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特许人虚构盈利前景、隐瞒诉讼纠纷、虚报直营店数量、谎称具备特许经营资质等,加盟者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事由后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之诉,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特许人应返还加盟费、保证金等款项,并赔偿加盟者因此遭受的损失。第三,加盟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若特许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指导、货物供应或持续经营支持,导致加盟者无法正常经营,加盟者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相应费用、赔偿装修、租金、人工等实际损失。第四,针对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加盟者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行政部门可依法责令其改正、处以罚款。特许经营相关法规明确要求特许人应当在订立合同前至少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规定信息,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未履行披露或备案义务的,加盟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第五,对于构成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加盟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以加盟为名收取高额加盟费后卷款跑路,或者根本没有真实经营资源,此类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加盟者在维权时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法律对撤销权规定了较短的时间限制,逾期则丧失撤销权。同时,诉讼中法院往往会结合加盟者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是否实际开展经营、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责任,因此加盟者应保存好自己尽职调查的证据。总之,遇到欺诈情形切忌拖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从民事、行政、刑事等多角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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