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著名股权投资公司2007年底与镇江某公司达成投资协议,以溢价方式投资该公司,同时也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了对赌条款,包括根据2008年的利润额调整股份比例以及若不能在三年内获准发行上市的法律后果。2008年,该镇江公司受到金融危机影响,远远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利润目标,上海公司因此提出根据协议约定调整股份比例,而镇江公司却消极应对。
为此,杨春宝高级律师及其服务团队根据上海公司的要求为其全面分析了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其法律定位、对方可能根据法律和投资协议提出的各种抗辩及应对方案、诉讼风险分析及诉讼策略等。上海公司采纳了杨春宝高级律师以打促谈的建议,经过马拉松式的多轮谈判,双方最终达成了调整股份的和解协议。
最后编辑于:2018-10-07 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