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 the first time in mainland, Counsel to Counsel Forum was held by LexisNexis Martindale-Hubbell, on 2th Nov. 2005 at Jinmao Tower , Shanghai . During the round table discussions, Chambers was invited to attend the discussion session on the IP Protection in the Greater China Region.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大中华区知识产权保护有何特殊法律框架?
大中华区涵盖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各法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存在差异,但均遵循国际条约基本原则。中国大陆实行知识产权单行立法模式,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司法与行政保护并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沿用普通法传统,知识产权法例与英国法系相近,设有独立注册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则受葡萄牙法律传统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对独立。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为核心,并设有专门智慧财产法院。实务中,跨法域知识产权保护需重点关注权利冲突、地域性限制及法律适用规则。例如,同一商标在不同法域可能因在先权利或使用情况导致注册障碍。企业在大中华区布局知识产权时,应分别在各法域完成权利登记,并利用优先权制度协调申请时间。同时,各法域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赔偿计算方式及临时措施(如禁令)存在显著差异,例如中国大陆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可适用“侵权人获利”或“权利人损失”计算赔偿,而香港法院更注重“合理许可费”评估。此外,各法域均设有行政保护途径,如中国大陆海关对侵权货物依职权主动查扣,台湾地区则有智慧财产局进行调解。因此,法律实务中需结合具体法域特点制定综合保护策略,避免因法律差异导致维权障碍。
跨境知识产权侵权如何有效维权?
跨境知识产权侵权维权在大中华区面临管辖权冲突、取证困难及判决执行等挑战。实务操作需分步推进:首先,调查侵权主体及行为发生地,明确各法域是否具有管辖权。中国大陆对侵权行为实施地、被告住所地均享有管辖权,香港则依据“实际损害发生地”原则。其次,收集证据需符合各法域证据规则,例如中国大陆要求公证或时间戳认证,香港则需考虑证据可采性与保密性。建议权利人提前进行证据保全,包括申请法院诉前保全或行政查处。维权途径上,可优先选择行政投诉,如向中国大陆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局或海关举报,利用行政手段快速制止侵权;香港则可通过海关或版权及商标调查科进行刑事调查。诉讼策略方面,可选择在侵权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起诉,并考虑同时申请临时禁令防止损失扩大。赔偿计算需综合各法域规则,中国大陆允许主张合理维权费用,而台湾地区法院可判惩罚性赔偿。难点在于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目前两岸四地尚未建立统一的判决互认机制,实务中需依据各法域内部规定申请认可,例如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之间已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但知识产权判决仍存在一定限制。因此,建议权利人同时在各法域同步启动法律程序,并利用仲裁或调解机制(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以降低执行风险。此外,企业应建立全球知识产权监控体系,定期排查侵权线索,并与当地律所合作形成快速响应机制。
大中华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有哪些核心要点?
大中华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需贯穿企业研发、经营、进出口全流程,核心要点包括:第一,权利归属与许可管理。企业应明确职务发明、合作开发及委托创作的知识产权归属,通过合同约定防止权属纠纷。例如,中国大陆法律对职务发明采取“约定优先”原则,但若未约定则默认归单位所有;香港则需考虑雇佣合同中的知识产权转让条款。第二,跨境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规制。进出口货物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时,需遵守各法域海关保护条例,提前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中国大陆海关可依职权对侵权货物扣留,企业应主动备案以享受主动保护。第三,商业秘密保护。各法域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认定相近,但保护措施差异明显。例如,中国大陆要求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设置访问权限等;台湾地区则需证明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企业应建立分级保密制度,对核心信息实施技术隔离与合同约束。第四,标准必要专利与反垄断合规。在通信、电子等领域,企业使用标准必要专利需遵循FRAND原则,避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均将标准必要专利纳入反垄断审查范围,企业应评估许可费率合理性并保留谈判记录。第五,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风险。互联网内容传播、软件使用、域名争议等需注意各法域网络版权保护规则,如中国大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适用条件较为严格,香港则强调“通知-删除”程序。企业应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定期进行知识产权审计,并针对员工开展培训,避免因无意识使用盗版软件或使用侵权素材导致法律风险。同时,注意各法域对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的联动效应,例如中国大陆对重复侵权可处以罚款并纳入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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