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修改关键问题研讨会”在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汇聚来自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高校、律所等多领域专家学者五十多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包括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博士生导师邹海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双根、彭冰,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傅穹,最高法院前资深法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朱崇坤以及相关律师等。与会嘉宾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权利义务的平衡、董事勤勉义务的界定等前沿议题展开深入研讨。
研讨会共分为四个单元,第一单元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董念清教授主持,聚焦“资本制度相关司法解释修改”的核心问题;第二单元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主持,围绕“公司治理与股东权利保护”展开讨论;第三单元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张海征教授主持,主题为“董监高责任与关联交易规则”;第四单元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周玉华教授主持,着眼于“公司退出机制与司法解释衔接”相关问题。
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杨春宝一级律师应邀在研讨会第一单元就回购条款专门发言。杨律师结合其代理的30余件对赌案件的办案体会,从对赌协议的效力、对赌回购主体的选择、商业实践中对赌方案以及对赌条款的各种设计等角度点评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与对赌回购相关的条款的进步与局限,指出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于商业实践中最常见的增资方的回购权的性质以及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以股权为限”或“以股权价值为限”、“经营权与对赌义务” 没有作出相应的回应,并就该等议题提出建议:对于受让老股的投资者的回购权的相关规则(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扩展适用于增资方的回购权;基于“以股权为限”的商业逻辑,明确协议当事人约定“以股权为限”或“以股权价值为限”的责任限制时,回购义务人的责任应仅限于其所持有的被投企业的股权;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公平原则,明确“谁经营、谁负责”,对赌义务人不应在其不能控制公司经营的情形下却承担对赌责任。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的重点问题进行研讨,大家各抒已见、观点鲜明、讨论交流深刻透彻,有效激发了学术思考,促进了思想交融,为推进新公司法的理解和适用贡献了宝贵智慧,提供了富有启发的新视角,圆满达成本次研讨会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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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基金管理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基金管理人法律责任:1)信义义务和勤勉尽责;2)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牟取不当利益;3)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4)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5)违约或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解决途径包括:1)协商谈判——双方就股权回购、转让价格、退出机制等达成和解协议,降低诉讼成本和时间;2)公司内部调解——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约定,通过董事会或监事会调解;3)仲裁或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权回购诉讼或公司解散诉讼。杨春宝律师团队在处理股东权益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代理过多起股权纠纷案件,包括上海某知名英语培训公司小股东股权回购纠纷仲裁案(北京仲裁委)等。更多请见 https://shanghaiiplawyer.com/shanghai-equity-structure-lawyer/
小股东权益被侵害如何维权?
小股东权益被侵害时,可采取的维权措施包括:1)行使知情权——依据《公司法》第33条,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文件;2)行使分红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分配利润,可提起诉讼;3)行使临时股东会召集权——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4)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可代位提起诉讼;5)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对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股权。建议及时咨询专业股权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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