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就中国维C涉嫌垄断案接受《第一财经日报》的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基于杨春宝律师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的内容,围绕中国维C企业在美国遭遇反垄断诉讼一案展开法律分析。杨律师重点阐释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边界与交叉适用问题,指出两者在规制对象、诉讼主体及救济方式上存在本质区别。同时,文章深入探讨了反垄断与反倾销两种贸易救济措施在诉讼策略上的差异,强调中国企业应对境外反垄断指控时需注意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的协调,包括管辖法院选择、证据开示制度、国际礼让原则的适用以及集体诉讼风险等。该案为中国企业应对海外反垄断诉讼提供了重要实务参考,具有典型的案例指导价值。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就中国维C四巨头遭遇美国公司反垄断起诉一案采访杨春宝律师,杨春宝律师就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反垄断与反倾销的诉讼策略以及该案涉及的实体和诉讼程序等发表了意见。

最后编辑于:2018-09-24 22:22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有何区别?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同属竞争法范畴,但二者规制对象、法律目的和救济方式存在显著差异。反垄断法主要针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例如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其核心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结构和整体市场秩序,防止企业通过不当手段获得市场控制力或消除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着眼于规范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具体竞争行为,如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诚信商业道德,保护特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实务中,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例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低于成本价销售,既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两者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并不相同。反垄断案件通常由反垄断执法机构或法院管辖,处罚力度较大,可能涉及罚款、拆分企业等严厉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则更多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以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为主要救济手段。中国企业应对境外反垄断诉讼时,需准确识别对方主张的法律依据,避免将二者混淆,从而制定有针对性的抗辩策略。

反垄断诉讼中如何制定抗辩策略?

在反垄断诉讼中,抗辩策略的制定应当围绕原告的指控要件展开。首先,需要明确相关市场的界定,这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和竞争效果的基础。中方企业可以主张相关市场应包含全球市场或更广泛的地域范围,从而削弱自身在特定市场中的份额和影响力。其次,对于垄断行为的指控,可以提出合理性抗辩,例如证明相关行为具有促进竞争、提高效率或增进消费者福利的正当理由。在涉及出口贸易的案件中,企业还可以援引国家行为原则或外国主权强制原则,指出其行为是遵守本国法律或政策要求的结果,不应受到另一国反垄断法的追究。此外,国际礼让原则也是重要的抗辩工具,即请求法院考虑外国国家的重大利益,避免对发生在境外的行为行使域外管辖权。在程序层面,应重视证据开示环节,合理利用律师-客户特权和工作成果豁免来保护敏感商业信息。同时,应当评估是否与原告达成和解,权衡诉讼成本、商业声誉和潜在赔偿责任。中国企业还需注意集体诉讼风险,积极争取证据排除动议或即决判决机会,尽量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费用。在整个过程中,组建熟悉中美法律的双语律师团队至关重要,能够帮助企业在复杂跨境诉讼中把握节奏,整合证据,形成有力的抗辩体系。

中国维C企业如何应对美国反垄断诉讼?

中国维C企业应对美国反垄断诉讼,需从实体抗辩和程序应对两个层面系统规划。在实体层面,企业应首先分析原告所指控的行为是否构成美国反垄断法下的违法要件。例如,若被指控联合限产或固定价格,企业可举证证明其出口行为系受中国法律或行业调控政策影响,并非企业间的自愿合谋。这种情形下,可尝试提出外国主权强制原则或行为国法律要求的抗辩,主张不适用美国反垄断法。同时,应仔细界定相关市场,论证中国维C产品与全球产品存在充分替代性,从而否定市场支配地位或排除竞争影响的认定。在程序层面,美国诉讼具有证据开示制度,原告可能要求被告提供大量商业文件,包括电子邮件、会议记录、内部决策文件等。企业应尽快建立证据保全和文件梳理机制,依法行使保密特权,对敏感信息进行适当保护。此外,集体诉讼风险较高,原告律师可能采取风险代理模式,企业面临高额赔偿压力,因此应评估和解与诉讼的利弊。还可以考虑与同业企业协调立场,共同聘请律师团队,但须注意避免在协调过程中产生新的共谋风险。在诉讼进行中,企业可积极申请驳回起诉动议,主张法院缺乏属人管辖权或案件违反国际礼让原则。同时,应加强与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沟通,争取政府和外交层面的支持,必要时通过贸易代表渠道表达关切。最后,企业应在日常经营中建立反垄断合规体系,定期开展法律培训,制定出口行为准则,从源头上降低反垄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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