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基于《第一财经日报》对杨春宝律师的采访,围绕江苏苏宁电器与上海永乐家电在家电销售领域的商业纷争,梳理了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与举证责任问题。杨律师从实务角度分析了企业间竞争纠纷中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则、各方主张的证明要求以及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关注重点,为同类商业争议的预防与应对提供了专业参考,具有较高的实务指导价值。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就江苏苏宁电器与上海永乐家电之间在家电销售方面的纷争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采访杨春宝律师,杨春宝律师就可能涉及的法律适用及相关举证责任发表了意见。

最后编辑于:2018-09-24 22:19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家电销售企业纷争主要适用哪些法律规则?

家电销售企业之间的纷争通常涉及合同履行、竞争行为合法性以及侵权责任等多个法律领域。首先,如果双方存在供货、经销、联营或服务合同,那么争议的核心往往围绕合同义务是否全面履行、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解除条件是否成就等问题展开。法律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优先审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其次,若纷争源于一方采取低价倾销、商业诋毁、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识或窃取商业秘密等行为,则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则,需要判断相关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此外,若一方主张因对方行为遭受实际损失,还可能涉及侵权责任规则,需分析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原告诉请选择不同的法律依据,并审查相应构成要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商业摩擦都构成法律上的违法或违约,部分行为属于自由竞争范畴,法律允许市场主体在一定限度内争夺交易机会。因此,企业应事先通过合同明确合作边界,同时规范自身竞争行为,避免因法律定性不清导致败诉风险。对于全国性连锁企业而言,跨区域经营还涉及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但法律适用应保持统一标准,不因企业注册地不同而区别对待。

此类商业纠纷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在商业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方若主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需要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具体事实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范围和金额。若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则需提供被告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初步证据,例如被告发布不实比较广告、恶意挖角客户、抄袭产品手册等,并进一步证明该行为对原告的商誉或市场份额产生了实际损害。被告方若要抗辩,则需就阻却违法事由或减轻责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例如证明其行为属于正常商业判断、双方存在特殊约定或原告损害系自身原因造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会根据证据距离原则、举证难易程度以及公平原则进行适度调整。例如,对于被告掌握的内部定价策略、促销政策、客户名单等证据,原告确实难以自行取得,此时可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交相关文件。同时,电子数据证据在商业往来中日益重要,双方应妥善保存交易记录、往来邮件、微信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原始载体。对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的事实,法院可能综合运用间接证据链条推定。需要提醒的是,单纯陈述商业损失而不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记录等客观凭证,往往难以获得支持。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建立规范的合同档案与凭证留存制度,一旦涉诉即可快速组织证据,避免因举证不力承担不利后果。

企业如何规避此类销售纷争的法律风险?

企业规避销售纷争风险应从制度建设与合同管理两个层面入手。在制度建设层面,企业应当建立合规审查机制,对营销方案、促销话术、价格策略进行事前法律审核,确保其不含有贬低竞争对手、虚假宣传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尤其对于大型连锁企业,各地分支机构众多,总部应统一制定销售行为规范,并定期开展培训,防止一线人员在激烈竞争中擅自采取越界手段。在合同管理层面,企业应完善与供应商、经销商、合作方的格式合同,明确商品质量责任、送货安装义务、售后服务标准、付款条件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家电销售行业常见的样机处理、延保服务、以旧换新等特殊业务环节,应单独制定补充协议,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歧义。此外,企业还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及时注册商标、外观设计专利和版权备案,防止被竞争对手恶意模仿或抢注。在发生争议初期,企业应优先选择协商和解或行业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以节约成本并维护商誉。若必须诉讼,则应提前固定证据,包括公证购买侵权商品、网页截图、转账记录等,必要时申请诉前保全。同时,企业应关注对方是否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例如恶意提起虚假诉讼以干扰经营。实务中还常见双方互控对方违约,此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合同整体履行过程,而非孤立评价某一环节。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保持书面沟通习惯,重要事项均以函件或邮件确认,避免口头承诺。通过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完整体系,可显著降低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稳定发展。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