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高级律师出席上海市财政绩效评价行业协会成立大会

文章摘要 本文报道了上海市财政绩效评价行业协会成立大会的召开情况及核心法律实务内容。该协会作为中国首家财政绩效评价行业组织,于2014年11月正式成立并通过章程等基础文件,选举产生理事会等治理机构。高级律师杨春宝全程参与协会筹备,提供章程起草与组织机构设立的专业法律意见,并受聘担任法律顾问。财政绩效评价是对政府预算执行结果及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综合性评价,参与机构涵盖咨询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等。文章凸显了律师在行业协会设立中的合规审查与治理结构搭建实务价值。

上海市财政绩效评价行业协会经过几个月的筹备,于2014年11月1日在上海财大豪生大酒店召开成立大会,大会通过了章程等文件,选举产生了理事会、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机构,杨春宝高级律师应邀出席成立大会,并受聘担任该协会法律顾问。杨律师全程参与了该协会的筹备工作,为该协会的章程起草、组织机构设立等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财政绩效评价也称政府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政府部门为实现其职能所确定的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所安排预算的执行结果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从事财政绩效评价的机构包括专业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上海市财政绩效评价行业协会是中国第一家财政绩效评价行业协会,首任会长刘国永博士是中国最早从事财政绩效评价研究并开展财政绩效评价的实践者之一。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行业协会在筹备设立阶段为何需要专业律师参与章程起草?

行业协会章程是社会团体法人设立与运作的根本规则,具有最高内部效力。在筹备阶段,章程的起草必须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相关法律原则,明确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会员权利义务、组织机构产生程序及资产管理等核心要素。合法合规的章程是协会取得法人资格、规避内部治理风险的基础,也是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的关键文件。根据文章记载,上海市财政绩效评价行业协会作为中国第一家财政绩效评价行业协会,在经过几个月的筹备后于2014年11月1日召开成立大会。在筹备期间,杨春宝高级律师全程参与,专门为该协会的章程起草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大会最终通过了章程等文件,并选举产生了理事会、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机构,这直接体现了章程在确立组织机构中的前置性指导作用。在实务操作中,起草行业协会章程应重点防范治理结构僵局与权限冲突风险。需特别注意会员大会、理事会与监事会的职权边界划分,确保表决机制具有可操作性。同时,针对财政绩效评价这一特定领域,章程中的业务范围条款需精准界定,避免与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法定业务产生重叠或冲突。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则,防止后续运作中产生违规使用资金的风险。

财政绩效评价行业的法律内涵及参与主体有哪些合规要求?

财政绩效评价又称政府支出绩效评价,是对政府部门实现职能所确定的绩效目标程度及预算执行结果的综合性评价。从事该业务的机构需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并在法律框架内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评价活动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的设定需符合财政资金管理的合规性要求,确保评价结果具备法律效力和公信力。文章明确指出,上海市财政绩效评价行业协会是中国第一家该领域的行业协会,首任会长刘国永博士是早期实践者之一。从事该行业的机构包括专业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这些主体在开展对政府部门预算执行结果的综合性评价时,其执业行为不仅受到行业自律规范的约束,也依托协会平台进行统筹协调,杨春宝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为该行业组织的规范运作提供法律保障。参与财政绩效评价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在实务中需严格防范执业越界与数据泄密风险。各机构应在协会章程框架内明确自身权利义务,依法依规获取并处理政府预算执行数据。在出具评价报告时,必须确保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有据可查,避免因评价结果失实而引发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赔偿纠纷。新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尽快制定行业标准合同文本与执业准则,为会员机构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

律师在行业协会组织机构设立中应如何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设立是其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有效运转的核心环节。法律原则要求社会团体必须建立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的治理结构,通常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设立过程需严格遵循民主程序,确保选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及负责人符合法定任职条件,且产生程序合法有效,从而保障协会后续决策的合法性与稳定性。在上海市财政绩效评价行业协会成立大会上,依法选举产生了理事会、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机构。杨春宝高级律师不仅全程参与筹备,为组织机构设立提供专业法律意见,还在大会上正式受聘担任该协会法律顾问。这一过程表明,从前期架构设计到最终大会选举确认,专业律师的法律服务贯穿了行业协会组织机构设立的全生命周期。律师在指导行业协会组织机构设立时,应重点审查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等核心人员的任职资格,排除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情形。实务中需防范选举程序瑕疵导致的决议无效风险,确保投票与表决规则在章程中有明确规定并得到严格执行。此外,监事机构的设立必须保持独立性,避免与理事会成员存在利益冲突。法律顾问应持续监督组织机构的日常履职情况,及时纠正违规决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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