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7 创业者如何出资创立公司

文章摘要 创业者以公司形式创业可依认缴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出资须合法到位且不得抽逃。公司法允许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财产出资;货币出资较简便,非货币出资须评估作价、办理财产权转移,且非货币出资比例受限。股权、债权等亦可探索,管理、技术、信誉等无形资产须以合法文件确认并注意持续性义务。代办验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风险大,可能引发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现行规则允许分期出资,创业者应依法规划出资。

创业的形式可能有很多,只要用创新的思维去思考,就能找到各种适合自己的创业形式。但是创立公司去实现自己的创业计划永远是最主要的、也是最受欢迎的创业形式,其原因在于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创业者在出资依法到位后,只要不抽逃注册资本,就不必为公司的债务承担出资额以外的责任。

创业者如何出资创立公司呢?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以货币出资比较简单,股东只要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即可,股东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据此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在实践中,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前,不能动用帐户里的资金。

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则相对比较复杂。首先,对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这一方面是为了平衡各方股东的权益,使每位股东均获得与其出资相适应的股份比例,更重要的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由于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这些资产被高估,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的利益将因此受损。因此,《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其次,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此项规定较之修订前的《公司法》已经前进了一大步,此前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经相关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该比例也不能超过35%。第三,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实物若非车辆、船舶及其他需要过户登记的设备,只要交付给公司(转移占有),办理交接手续即可。工业产权转移须向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办理转让核准手续,如果国家对特定工业产权的转让采取限制措施,还须遵守这样的限制规定,比如国有涉及敏感技术的工业产权不能任意转让。土地使用权转移也须向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而且这样的转让也应符合转让条件的要求。此外,过户时还须缴纳契税及相关过户费用。总之,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程序较复杂,限制较多,公司设立过程较长,因此,有些创业者采取先行货币出资,公司成立后再以适当方式处理上述资产的方式。

以上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均是现行公司法明确列举的方式。除此之外,还有哪些出资方式呢?在实践中,一些创业者提出以股权、债权出资,有的希望以管理、技术、点子、信誉、市场渠道或者其他无形资产出资,显然这些均能体现为一定的价值,甚至能为公司创造很高的价值,容易为其他股东所接受。但是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呢?公司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这些出资方式是什么态度呢?股权出资已经为很多登记机关认可,在实践中已经有成功的先例,同时也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因此,股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但是能否成功地以股权出资,还取决于股权所能代表的价值,此外,股权出资的操作细则还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予以明确。债权同样也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但是债权的可变现能力是一个重要障碍,这里所说的可变现能力不但受债务人偿债能力影响,还受债务人的资信、法院的执行能力等因素影响。至于其他无形资产,似乎还没有为登记机关认可的先例。但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即应予以认可。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公司依法设立,技术股、管理股等形式的股份也容易得到确认。对于创业者而言,需要的是在依法设立公司的基础上通过合法的文件和手续确认无形资产所有人的股权及其相应的义务,因为与一般出资不同,以此类无形资产出资,其义务在很多情形下是持续的。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实践中,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园区开发管理公司及其他中介公司会为创业者代办出资、验资手续,也就是说,创业者并不需要实际出资即能按照股东约定的股份比例拥有一家公司;此举虽然大大方便了创业者,但是其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些代办者清楚其中的风险,因而在操作中往往做得天衣无缝,使其既无资金风险,亦无法律风险,真正的风险承担者依然是创业者。与此相类似,有些创业者东挪西借筹集资金,待公司成立后,即将资金抽出,甚至有些创业者连自有资金也设法抽出。这些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在市场活动中没有风险承受能力,与之交易的相对人处于高风险状态。对于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法律有严格的规定,行为人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修订后的《公司法》不但降低了注册资本的门槛,而且允许分期出资,《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因此,创业者已经没有必要再通过这些机构代办出资、验资手续。

(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4年7月号,选入本书时已经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作了必要修改。)(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创业者可以用哪些财产出资设立公司?

从法律规则看,创业者设立公司时的出资形式并不限于现金。按照公司法的原则,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判断某种财产能否出资,核心在于两点:一是能否以货币合理估价,二是能否依法转让给公司。货币出资最为直接,股东将足额货币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报告;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前,账户资金不能动用。非货币财产则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文章还提到,实践中股权出资已为不少登记机关认可,债权出资也符合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条件,而管理、技术、点子、信誉、市场渠道等无形资产能否出资,登记机关态度不一,但只要满足估价和可转让条件,就应予以认可。结合文章场景,非货币出资并非没有边界。文章明确,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而在修订前,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经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也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文章还举例说明,实物若为车辆、船舶或其他需要过户登记的设备,不仅要交付占有,还须办理过户;工业产权转让须向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若国家限制特定工业产权转让,还须遵守限制;土地使用权转移须办理过户并缴纳契税及相关费用。这些事实说明,非货币出资程序复杂、限制较多,公司设立过程可能较长。实务指引上,创业者应优先评估出资财产的权属是否清晰、能否依法转让、评估价值是否公允,避免因高估或低估引发股东之间以及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争议。若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股权、债权或技术股、管理股等安排,应通过合法文件和手续确认无形资产所有人的股权及相应义务,因为此类出资的义务在很多情形下是持续的。若程序复杂或限制较多,可考虑先行货币出资,公司成立后再以适当方式处理相关资产,以降低设立障碍和合规风险。

非货币财产出资有哪些特殊规则与风险?

从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看,非货币财产出资是指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其核心规则包括: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必须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将财产权属转移至公司;出资比例受到限制,非货币出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货币出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这些规则一方面平衡各股东权益,使股东获得与出资相适应的股份比例,另一方面保护公司债权人,因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若非货币资产被高估,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利益会受损。若公司成立后发现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补足差额,其他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文章中的实务场景,非货币出资的操作复杂且限制较多。文章指出,实物出资若涉及车辆、船舶及其他需要过户登记的设备,须办理过户;工业产权转移须向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办理转让核准手续,国家对特定工业产权转让采取限制措施的,还须遵守限制,例如国有涉及敏感技术的工业产权不能任意转让;土地使用权转移也须向主管部门办理过户,并符合转让条件,同时缴纳契税及相关过户费用。文章还提到,修订前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高新技术成果也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而现行规则已放宽至非货币出资不超过百分之七十、货币出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这些具体数据和程序说明,非货币出资并非简单交付即可,创业者需充分预估时间与成本。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方面,创业者应重点防范评估不实、权属瑕疵和过户不能三大风险。评估作价应真实反映财产价值,避免为凑足出资比例而虚高作价,否则可能触发补足差额责任及其他股东连带责任。财产权转移必须完成法定手续,不能仅以口头约定或内部协议代替,否则出资义务未履行完毕。对于股权、债权出资,应关注其可变现能力和价值稳定性,债权还受债务人偿债能力、资信及法院执行能力影响。对于技术股、管理股等安排,应在依法设立公司基础上以合法文件和手续确认股权及持续义务,防止后续争议。若程序复杂,可先以货币出资设立公司,再通过合法方式处理相关资产,避免因出资瑕疵影响公司设立和股东责任。

代办出资、验资或抽逃出资有什么法律风险?

从法律规则看,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是出资领域的高风险行为。股东负有依法足额出资的义务,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是指未实际交付货币或未转移财产权却取得股权,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暗中抽回。法律对此类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文章指出,修订后的公司法降低了注册资本门槛,并允许分期出资: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这意味着创业者已有合法缓冲空间,不必依赖代办机构虚假操作。结合文章所述实务场景,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园区开发管理公司及其他中介公司会为创业者代办出资、验资手续,使创业者无需实际出资即可按约定比例拥有公司。文章分析,这些代办者清楚其中风险,操作往往做得天衣无缝,使其既无资金风险亦无法律风险,真正的风险承担者依然是创业者。与之类似,有些创业者东挪西借筹集资金,待公司成立后即将资金抽出,甚至连自有资金也设法抽出,形成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此类公司在市场活动中没有风险承受能力,与之交易的相对人处于高风险状态。文章还提到,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实务指引与风险防范上,创业者应摒弃通过中介代办验资、虚假出资或成立后抽回资金的侥幸心理,转而利用分期出资等合法安排缓解资金压力。出资应真实、足额、及时,货币出资应进入公司账户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前保持不动用,非货币出资应完成评估和权属转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还可能因非货币财产显著低于章程价额而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选择合作股东时也应审查其出资能力和财产状况。若已经发生出资瑕疵,应尽快补足差额、完善手续,降低对债权人和公司信用的影响。对于代办机构承诺的零风险出资方案,应保持警惕,因为风险最终可能落在创业者身上,涉及行政乃至刑事后果时更难以通过事后补救完全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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