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风控之强制出售权条款

文章摘要     强制出售权在英文中称为Drag-along right,通常也称为“领售权”“拖带权”或“强卖权”,多被应用于国外的私募投资领域,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向第三方转让被投企业股权时,有权按照与创始股东之间的事先约定,强制要求创始股东以相同的交易条款和条件与其一同转让被投企业股权给第三方的权利。   私募投资机构通常扮演的是财务投资者的角色,一般并不会在被投企业中占有很高的股权比例,而一旦被投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实现预期业绩目标,私募投资机构就会面临巨大的退出压力,在此情形下,退出的渠道之一就是被投企业被第三方并购。如果私募投资机构自行寻找到了合适的并购方,却遭到被投企业创始股东的反对(因为

    强制出售权在英文中称为Drag-along right,通常也称为“领售权”“拖带权”或“强卖权”,多被应用于国外的私募投资领域,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向第三方转让被投企业股权时,有权按照与创始股东之间的事先约定,强制要求创始股东以相同的交易条款和条件与其一同转让被投企业股权给第三方的权利。

   私募投资机构通常扮演的是财务投资者的角色,一般并不会在被投企业中占有很高的股权比例,而一旦被投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实现预期业绩目标,私募投资机构就会面临巨大的退出压力,在此情形下,退出的渠道之一就是被投企业被第三方并购。如果私募投资机构自行寻找到了合适的并购方,却遭到被投企业创始股东的反对(因为并购方通常是其竞争对手),此时就很难将该并购交易继续下去。因为对并购方而言,其最终目的是通过收购被投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股权而实现对被投企业的控制,因此,仅收购私募投资机构所持有的少数股权并无意义。也就是说,创始股东的反对将直接导致并购交易无法实现,私募投资机构因而无法及时退出。因此,在Omnicare案发生后,众多私募投资机构受到了启发,为了保护自身利益,纷纷引入强制出售权条款,并在Minnesota Invco of RSA#7, Inc. v. Midwest Wireless Holdings LLC. (Del.Ch.June 7, 2006)案的判决中首次得到法庭的支持,使得该条款从此在美国的私募投资领域大行其道。不过在中国法下,强制出售权条款应仅适用于非公众公司。

本文节选自杨春宝律师、孙瑱律师专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案例和条款解析,请关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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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基金管理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基金管理人法律责任:1)信义义务和勤勉尽责;2)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牟取不当利益;3)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4)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5)违约或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怎么办?

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建议首先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股东协议、出资证明、公司决议等文件,然后咨询专业股权律师评估法律风险和解决方案。

小股东权益被侵害如何维权?

小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行使知情权、分红权、临时股东会召集权等权利。如大股东滥用权利,小股东可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或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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