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数码影像有限公司发展迅速,在全国很多中心城市投资设立了连锁公司,各连锁公司均为独立企业法人。但是好景不长,由于过度膨胀,各地连锁公司相继出现经营上的困难。赵某在这样的背景下与其在上海的连锁公司B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由赵某承包经营B公司,条件是赵某在B公司固定资产保值的基础上,须缴纳资产使用费,赵某因此获得完全的资产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
B公司在赵某的经营下,很快扭转了局面,并获得了很好的收益。A公司则不断地采取派遣财务人员以及其他蚕食、渗透的办法,试图控制B公司,特别是B公司的资产,均遭到赵某的抵制。后在A公司的授意下,B公司以赵某侵占公司财产为由起诉赵某,请求解除承包经营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承包经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固定资产保值和缴纳资产使用费,赵某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其对部分资产的处置应属其经营自主权范畴,因此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继续履行承包经营合同。
简评:企业承包经营有各种不同的承包经营方式,如保底、减亏、保值、增值等等,任何一种承包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是有效的。在本案中,赵某在履行了其主要义务的前提下,享有完全的资产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这其中包括其对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的处置权,B公司不能无端干涉。当然这其中可能会涉及对于是否增值的认定问题以及处置方式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的问题,需要当事各方协商确认。
(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最后编辑于:2018-10-07 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