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都肯塑料有限公司是“Doellken”商标权人,其产品通过各种不同渠道进入中国市场,该公司还在中国设立了代表处,参加各种展览、展示、推广活动,但是该商标并没有在中国注册。上海某公司多年来一直是该德国公司的代理商之一,不仅代理该公司产品在中国华东地区的销售,还代理一些广告投放及展览活动,但后因双方在某些问题上产生分歧,双方的合作因此终止。然而,此后不久,作为专业服务机构,我们发现该上海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该都肯商标,并已通过初步审定。我们及时与德国公司取得联系,并且代理该德国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我们认为,该商标是由德国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市场影响的商标,上海公司作为该商标产品的代理人,未经德国公司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异议商标,此举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而且,作为同业竞争者,其恶意抢注行为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商标局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上海公司在异议压力下,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转让给德国公司。
简评:该案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必须重视商标注册;二是不能任意抢注他人商标。该德国公司只重视产品的推广、销售,不重视商标注册,认为商标图形是他们独创的作品,该商标理所当然属于该公司,因此错失注册时机,以致被人抢注。虽然绝大多数国家均既保护注册商标,也保护未注册商标,但是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非常有限,而且未注册商标通常难以对抗他人抢注行为,除非有本案所提及的代理及商标已有一定市场影响等情形。另一方面,也不能任意抢注他人商标,特别是他人驰名商标以及已经具有一定市场影响的商标更不能抢注,否则只能空欢喜一场。如果将标有该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还可能被诉侵权,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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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未注册商标遭遇抢注时如何维权?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未注册商标并非不受保护,但保护强度与条件有限。商标法及相关法律原则保护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市场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若抢注人系该商标的代理人或合作方,则保护更为明确。权利人可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但需要提供在先使用证据、市场影响证据以及抢注人的主观恶意证据。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德国公司的商标虽未在中国注册,但其产品已通过多种渠道进入中国市场,并设立代表处、参加展览推广,形成了一定市场影响。原代理商利用代理关系知悉商标并使用价值,在合作终止后抢先申请注册。权利人及时提出异议,核心理由在于对方系代理商且明知商标归属,最终迫使对方将注册申请转让给德国公司。这一结果说明,未注册商标权利人在遭遇抢注时,若能证明抢注人的特殊身份或恶意,仍有机会夺回权利。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应主动保存商标使用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发票、宣传材料、展览照片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发现抢注后,应在法定期间内及时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并优先主张抢注人与权利人存在代理、交易或其他密切关系,以强化恶意定性。此外,对已在先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应同步启动注册申请,避免维权周期过长导致市场损失。
代理商抢注委托方商标违反什么规则?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代理商基于代理关系有机会接触委托方的商标与商业信息,其负有诚实信用义务,不得擅自将委托方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商标法律制度明确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这是对代理关系中信赖利益的特殊保护。同时,抢注行为若违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秩序,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上海某公司长期担任德国公司的代理商,代理销售、广告投放及展览活动,对涉案商标的来源与权属状态完全知情。双方合作终止后,该公司立即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德国公司的商标,显然利用了代理期间获得的信息与机会。该行为既违反了商标代理关系中的忠实义务,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商标局在异议审理中需审查双方是否存在代理关系、抢注人是否明知商标归属,以及被抢注商标是否已在先使用并具备影响。德国公司正是基于这些事实,成功迫使对方转让申请。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权利人在选择代理商时,应在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商标权利归属、使用范围及禁止注册条款,并保留代理关系存续的凭证。一旦发现代理商抢注,可先发函警告并收集代理合同、往来邮件、付款记录等证据,再启动异议或无效程序。对于代理商而言,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也不应利用代理便利抢注委托方商标,否则不仅注册可能被驳回,还会损害商业信誉并承担赔偿责任。
忽视商标注册会带来哪些法律风险?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先申请者获得商标专用权,未注册者虽然可能享有在先使用权益,但一般不能对抗注册商标权人。法律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更为全面,未注册商标仅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获得有限保护,例如具有一定市场影响或属于驰名商标。因此,忽视注册将使企业处于被动地位,甚至丧失品牌控制权。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德国公司对自己的商标图形充满自信,认为系独创作品、商标理所当然归属公司,疏忽了在中国市场的注册申请。尽管其产品已进入中国并持续推广,但商标始终处于未注册状态。代理商正是利用这一漏洞,在双方终止合作后将商标申请注册,使德国公司险些失去在中国市场的商标权利。虽然最终通过异议程序挽回,但过程耗费时间与成本,且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这一案情直观说明,仅在市场上使用商标而忽视注册,无异于将权利拱手让人。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应尽早建立商标注册与监测机制,在产品进入新市场前,先行申请商标注册,做到市场未动、商标先行。还需定期监测商标公告,发现近似或相同商标及时提出异议。对已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应尽快补注册,同时保留使用证据以备维权。此外,应防范合作方抢注,在与代理商、经销商等合作时,明确商标权利归属并设置违约条款。忽视注册不仅导致维权困难,还可能因他人合法注册而被迫停止使用,甚至承担侵权赔偿,企业须对此保持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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