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春宝高级律师代理的两宗重大商事仲裁案件均获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胜诉裁决。
其中一宗为股权转让纠纷,杨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是仲裁申请人,该当事人是一家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等多地上市的世界级的光伏制造销售企业。该公司多年前与中国一家民营企业合资设立中外合资多晶硅公司,经数年运营,该合资公司虽然取得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合资双方经营理念分歧严重等原因,双方决定终止合作,由中方收购外方所持全部股权。对于股权转让款,双方同意部分以货币支付,部分以多晶硅料充抵,但外方对于充抵量有决定权。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该合资公司已经变更为内资公司,中方虽也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包括以多晶硅料充抵),但尚有人民币1.37亿余元没有支付,而中方对于外方的付款及供货请求却置之不理,并采取回避策略。外方被迫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中方以货币方式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中方对此提出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股权转让款已转化为预付款等十多项抗辩。杨律师率领的律师团队详细分析了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逻辑关系以及履行情况,着重指出外方依照协议享有货币支付选择权,并以适当方式通知了中方。经过一年多的审理,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的观点,裁定中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仲裁费用。
另一宗为产品质量纠纷,杨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是仲裁被申请人,该当事人是一家代理众多国际奢侈品牌的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多年前与一家零售商签订协议,许可该零售商在指定门店销售某国际品牌的服装。2010年8月,由于该零售商销售业绩不佳等原因,品牌代理商决定终止合作,双方为此签订相关协议,由该零售商将指定门店移交给品牌代理商,并就相关善后事宜作出约定。2011年2月,该零售商突然以数件产品存在质量瑕疵并受到工商部门处罚以及相关媒体负面报道为由提起仲裁,要求退还其在合作期间购买的尚未售出的2400多件库存,并据此申请冻结了代理商数百万元银行存款。杨律师率领的律师团队向仲裁庭提交了大量有力反驳零售商观点的证据,全面分析了双方的合作关系以及终止情形、零售商提出质量异议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零售商提起仲裁的背景和动机,并依法提出反请求。最终,仲裁庭不但完全驳回零售商的退货请求,还裁决零售商承担代理商支付的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