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应邀赴上海股权投资协会就律师尽职调查作演讲

文章摘要 以下内容转载自上海股权投资协会网站(http://www.peas.org.cn/news/news_show.asp?ID=908)2011年10月20日下午,上海股权投资协会在上海国际集团大厦2楼208会议室举办了2011财经沙龙活动第十二次活动,此次活动协会特邀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春宝律师,就“股权投资中的律师尽职调查”相关问题与大家交流探讨,此次活动吸引了众多投资机构、律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会员单位近60位代表前来参加。杨春宝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并获得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和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他是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也是上海最年轻的高级律师。杨律师是Asia P

以下内容转载自上海股权投资协会网站(http://www.peas.org.cn/news/news_show.asp?ID=908

2011年10月20日下午,上海股权投资协会在上海国际集团大厦2楼208会议室举办了2011财经沙龙活动第十二次活动,此次活动协会特邀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春宝律师,就“股权投资中的律师尽职调查”相关问题与大家交流探讨,此次活动吸引了众多投资机构、律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会员单位近60位代表前来参加。

杨春宝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并获得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和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他是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也是上海最年轻的高级律师。杨律师是Asia Pacific Legal 500历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从事公司、投资、收购兼并、房地产和知识产权等律师业务近二十年,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企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曾出版《创业法律108问》、《公司投资融资法律实务》、《完胜创业》、《完胜资本》、《完胜资本2》和《法说水浒》等专著。其创办的“法律桥”网站(www.law-bridge.net)系中国最早、最具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之一。

此次沙龙中,杨律师通过律师尽职调查的基本概念及其重要性、律师尽职调查的原则、律师尽职调查的程序和律师尽职调查的内容及案例分析等四方面阐述了律师尽调的具体内容,并向与会嘉宾说明了律师尽调与财务尽调、商务尽调、技术尽调和企业文化尽调等共同构成了股权投资前必要的尽职调查。其中律师尽调以法律为准绳,给出了执行投资决策与否的底线,而财务、商务尽调一定程度上可以从法律角度予以诠释,从而得出更明确的结论,并建议作为成功的投资人应当将律师尽调作为投资前必经的操作步骤。

沙龙之后,杨律师赠送给与会嘉宾其新作《完胜资本》,大家共度了一个愉悦而收获颇丰的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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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活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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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律师做演讲

最后编辑于:2018-09-24 12:49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商事调解与诉讼有何区别?

商事调解与诉讼区别:1)调解基于当事人自愿;2)调解员不强制裁决;3)调解协议需司法确认方有强制执行力;4)调解更灵活高效;5)调解保密性强。新《商事调解法》已实施。

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解决途径包括:1)协商谈判——双方就股权回购、转让价格、退出机制等达成和解协议,降低诉讼成本和时间;2)公司内部调解——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约定,通过董事会或监事会调解;3)仲裁或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权回购诉讼或公司解散诉讼。杨春宝律师团队在处理股东权益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代理过多起股权纠纷案件,包括上海某知名英语培训公司小股东股权回购纠纷仲裁案(北京仲裁委)等。更多请见 https://shanghaiiplawyer.com/shanghai-equity-structure-lawyer/

小股东权益被侵害如何维权?

小股东权益被侵害时,可采取的维权措施包括:1)行使知情权——依据《公司法》第33条,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文件;2)行使分红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分配利润,可提起诉讼;3)行使临时股东会召集权——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4)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可代位提起诉讼;5)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对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股权。建议及时咨询专业股权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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