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的10月,为在中国推动“粉红丝带乳腺癌防治运动”,时尚生活杂志《时尚健康》邀请两岸三地钟丽缇、邬君梅、李冰冰3位国际女性全裸出镜,代言2005年度粉红丝带运动,号召女性朋友“爱乳房,爱自己”。3位当红女星所表现出来的身体之美,女性之美,以及作品所呈现的艺术之美,令人震撼。然而震撼的同时,也引起众多争议和非议。
为此,中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频道财富广场栏目举办专题节目,进行街头采访,接受听众短信辩论。节目最后,主持人通过电话采访杨春宝律师,请杨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专家点评。杨律师依据《广告法》及相关法律的原则着重就公益广告也应遵守社会公德,不能妨碍公序良俗进行了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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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如何界定公益广告中艺术表达与公序良俗的边界?
界定公益广告中艺术表达与公序良俗的边界,是广告合规领域的核心难题,需要从法律原则、社会共识、行业惯例和个案审查四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法律层面,我国广告法及民法典均确立了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益广告作为社会公共传播行为,其艺术表达必须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前提下进行。实务中,监管机关通常采用“理性人标准”判断:即一般社会公众在正常认知下,是否会认为该广告内容低俗、不雅、有伤风化。具体判断因素包括:广告目的与裸体元素的关联性(如防癌宣传与乳房展示具有直接关联,但全裸全身可能无关)、表现手法的抽象程度(如油画、雕塑通常比真实照片更易被接受)、传播渠道的公开性(如户外广告比杂志内页更敏感)、受众群体的年龄结构(如儿童频道绝对禁止)等。实务操作指引:企业应进行“三阶评估”:第一阶,明确广告核心信息是否必须通过裸体表达;第二阶,选择替代方案(如使用文字、符号、动画)减少风险;第三阶,若确需使用,应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公众舆情预判。常见争议焦点在于:艺术自由是否优先于公序良俗?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艺术表达不能凌驾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上,尤其当广告涉及公共传播时,法律更倾向于保护社会公序良俗。建议企业在策划类似广告时,参考行业协会发布的合规指南,或事先向监管机关咨询,降低法律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