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本文探讨了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尚未履行(包括未办理变更登记及未支付对价)的法律后果。核心要点包括:在未实际履行前,转让方仍为公司股东,享有全部股东权利,有权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上签字;股权转让协议不能随意撤回,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但若对方未支付款项构成违约,或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如欺诈、重大误解等),则可通过诉讼程序主张解除或撤销协议。具体需结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判断。
关键词:股权转让未履行股东权利协议撤销违约责任
问:
我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尚未办理转让变更登记,对方也没有履行协议中的钱款。请问:我能不能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会议纪要上签字?我能不能撤回转让协议,不再转让股份?可以的话需要哪些程序?
答:
这一问题涉及股权转让的效力。一般认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后,如果并未实际履行,那么你仍然是该公司股东,享有股东的全部权利。而且从公司的角度讲,由于并未实际履行,故在公司股东名册上也未发生变更,你们转让股权的协议并不能对抗公司。因此,你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并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上签字。
至于未履行的协议是否可以撤销,则需看协议是如何约定的,一般而言,协议一经签订,不能随意撤回,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协议。但是合同可能由于多种原因而解除或者撤销甚至被认定为无效,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方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违约行为,是否满足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是否存在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法定情形,等等。而且,确认上述情形应当通过诉讼进行。(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最后编辑于:2018-10-06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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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时能否行使股东权利?
可以。因未实际履行且股东名册未变更,你仍是股东,享有全部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上签字。
股权转让协议能否随意撤回?
不能。协议一经签订原则上不能随意撤回,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但可依据违约或法定情形通过诉讼解除或撤销。
如何撤销未履行的股权转让协议?
需通过诉讼确认对方违约或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如欺诈、重大误解)。具体需根据合同约定和《合同法》规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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