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延中饮用水有限公司是1992年由一港商和一上海公司在上海注册的合资企业,其主要产品“碧纯牌”蒸馏水在上海占有43%的市场份额,系饮用水行业知名品牌。后该合资企业的上海股东成立了两个子公司——上海新延中饮料有限公司和上海碧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分别生产、销售“延中”牌蒸馏水。“延中”牌蒸馏水与“碧纯”牌包装、标识相似,且利用原告的销售网络销售“延中牌”饮用水。
港商认为,上海碧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合资企业的知名品牌“碧纯”为商号,所销售产品的“延中”牌商标又是合资企业的商号,“延中”牌蒸馏水与“碧纯”牌包装、标识相似,且利用原告的销售网络销售,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合资企业上海股东不同意起诉其两个子公司,港商以自己名义起诉了两被告。后该案在复杂的诉讼较量后和解,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简评: 以他人知名商标为字号,或者以他人知名字号注册商标,这是傍名牌者惯用的手法,这也是我国商标和企业名称在注册、管理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平行保护所留下的空间。但是这并不能够成为傍名牌者利用的法律漏洞,我国另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本案涉及的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包装、标识,以及通过某种不正当的手段使用他人销售网络都是较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最后编辑于:2018-10-07 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