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律师播客:对赌回购触发的12大常见坑,90%的人都踩过!

杨春宝律师: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回到杨春宝律师团队的《PE法律桥》播客!今天咱聊个投资人最关心、创始股东最揪心的话题 —— 对赌回购到底应该在哪些情况下触发?先抛个灵魂拷问:有没有投资人遇到过“公司都快黄了,却因为协议没写清,眼睁睁看着创始股东耍无赖”的?有的扣“1”;创始股东们,是不是被“业绩不达标就得掏钱回购”的条款逼得半夜查“如何快速赚钱”?有的扣“2”,让我看看两边的“难兄难弟”!

孙瑱律师:最近我们根据客户签订的投资协议,做了总结,有4大类12种情形呢。

杨春宝律师:第一类咱先聊“业绩类触发情形”,这简直是“纠纷制造机”!我见过最离谱的案例:有个快递公司跟投资方约定“一年完成100万单”,年底对账时发现,近三分之一订单是张三发给李四的,有时候同一时间能发几十单!投资方质疑“刷单”,创始股东还理直气壮:“人家不管发多少快递,我当然都要接啊,我都超额完成任务了!” 气得投资方当场要起诉!这种连造假都不过脑子的,确实让人无语。

孙瑱律师:还有更绝的!有个科技公司跟投资方约定“年营收1个亿”,年底一算,把政府给的500万补贴、员工借公司的200万借款全算成“营收”,凑够了1个亿!投资方说“这不算数”,创始股东还嘴硬:“协议没说补贴不算啊!” 最后闹到法院,法官说害我翻了半天会计准则,最后确认“补贴属于营业外收入,不算营收”。你说这要是协议里写清楚,至于让法官当“会计老师”吗?

杨春宝律师:而且业绩指标得“靠谱”!有个做奶茶的初创公司,投资方非要约定“第一年开100家店”,结果公司连奶茶配方都还没调试好,一年下来只开了3家,还全在亏损!创始股东哭着找我咨询:“第一年就开100家,不可能啊。我哪有钱回购?” 我当时就问:“确实不现实啊。签协议的时候你咋不说?” 他说:“投资方说‘不签就不投’,我也是没办法!” 朋友们,你们觉得 “初创奶茶店一年开100家” 靠谱吗?觉得靠谱的扣“能”,觉得离谱的扣“疯了”!

孙瑱律师:第二类咱说“上市类触发情形”,这坑能把人埋得严严实实!有个公司跟投资方约定“3年内上市”,结果3年到了,连IPO辅导机构都没找,创始股东还打哈哈:“我正在筛选券商呢,再等等!” 投资人气得直接起诉,法院一句话定调:“触发条件已满足,必须回购!” 但更坑的是另一个案例:有个公司在A股申报上市,按规定得先清理回购条款,结果投资方没在协议里加 “上市失败后条款效力自动恢复”,等公司上市被驳回,想让创始股东回购,才发现条款早“失效” 了。这不是白忙活一场吗!

杨春宝律师:还有的协议写“完成上市准备”,结果公司只跟券商吃了顿饭,聊了聊“上市流程”,就说“准备完了”!投资方问“准备啥了”,创始股东掏出来个聊天记录:“你看,券商说‘可以试试’,这不算准备吗?” 气得投资方差点当场心梗。这 “上市准备”的门槛,比我家小区进门登记还低!可我要说,您这协议咋签的?啥叫“完成上市准备”?这不是坑自己嘛!

孙瑱律师:第三类“违约类触发情形”,那真是“刷新三观”!有个互联网公司的创始股东,拿着投资方给的2000万投资款,偷偷注册了另外一家经营相同业务的公司,还把目标公司的客户挖过去,还说 “我这是‘二次创业’,不算竞业!” 投资方发现后起诉,法院直接判“触发回购,还得赔违约金”。这哪是二次创业,分明是“监守自盗”!

杨春宝律师:更离谱的还有!有个制造业老板,把公司价值800万的核心生产设备,以极低的价格卖给自己亲弟弟开的公司!投资方发现后找上门,他还装无辜:“我这是为了盘活资产!” 最后法院当然判他回购。这老板也是绝了,连基本的诚信都没有,把投资方当冤大头!

孙瑱律师:最搞笑的是“竞业认定”的扯皮!有个扫地机器人公司的创始股东,另外开了家做“商用扫地机器人”的公司,说 “我这是商用的,跟家用的不冲突,二者目标客户不同,不算竞业”!投资方反驳:“都是扫地的,咋不算?” 最后法院找了行业专家,查了半个月技术参数,才认定 “核心技术一致,算竞业”。你说这要是协议里写清楚“包括家用、商用扫地机器人”,至于让专家当“产品质检员”吗?

杨春宝律师:第四类咱聊“行业定制类触发情形”,这才是“考验专业度的时候”!比如医药公司,常约定“几年内拿到药品上市许可”,有个公司跟投资方约定“3年内拿到抗癌药上市许可”,结果3年到了,却只拿到了“保健品批准文号”,还说 “我们这保健品有抗癌效果的”!投资人气得起诉,法院说 “保健品能治病吗?差了十万八千里!” 直接判触发回购。

孙瑱律师:有个做AI的科技公司更有意思!跟投资方约定“1 年内推出商用产品”,年底拿出来个“demo 版”,连基本的语音识别功能都时灵时不灵,还说“这就是商用产品,后续再优化升级”!投资方吐槽:“你这顶多算‘玩具’,连给孩子玩都嫌卡!” 最后法院让专业机构评估,认定“未达到商用标准”。这要是协议里写清楚“商用产品需满足哪些功能”,至于让技术专家当“裁判”吗?

杨春宝律师:我还见过个供应链公司的案例:跟投资方约定 “1年内跟宁德时代签订供应合同”,结果公司只跟宁德时代的子公司签了个“意向协议”,就说“完成任务了”!投资方说“意向协议不算数”,创始股东说“协议没说不算”!虽然我们团队帮投资方赢了官司,但是,如果协议条款签得清楚明确点,可能就不需要打官司了!

孙瑱律师:互动时间到!投资人朋友们,你们遇到过创始股东“钻协议空子”的离谱操作吗?最后咋解决的?创始股东们,有没有被“奇葩触发条件”逼得想“注销公司”?评论区说说你们的经历,让大家避避坑!

杨春宝律师:另外,要是你们手里有对赌协议,不知道“触发情形咋写才不坑”,比如业绩指标咋定、上市条款咋加“恢复效力条款”,评论区留问题,我们手把手教你们改条款,把“漏洞”全堵上!

孙瑱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对赌回购的触发情形不是“随便写写”,差一个字,可能就差几百万、几千万!别觉得“大家都是朋友,差不多就行”,真到触发的时候,朋友可能比陌生人还狠,毕竟涉及真金白银,协议才是“保命符”!

杨春宝律师:没错!该明确的一定要明确,该细化的千万别省!别忘了点赞关注,下期再见,不见不散!

孙瑱律师:评论区等你们的离谱故事哦,别只听我们吐槽!

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正高级职称),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专业带头人,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复旦大学法学学士(1992)、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200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

杨律师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涵盖大金融、大健康、房地产和基础设施、TMT、展览业、制造业等行业。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榜单,并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别推荐或点评,2016年起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国年度公司法专家”称号;连续荣登《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推荐名录;多次荣获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国TMT律师大奖"和“中国并购律师大奖"等奖项。杨律师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

杨律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私募总裁班讲师、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私募基金,资本市场,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电邮:chambers.yang@dentons.cn

 

孙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律师在执业前先后在美国沃茨、英格索兰和阿尔卡特朗讯等全球500强企业担任全球、亚太区或中国区总裁或副总裁执行助理,积累了丰富的企业运营管理经验,并具备非常优秀的中英文双语沟通和协调能力。孙律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并发表数十篇并购、基金、电商领域的文章。孙律师擅长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电商和劳动法律事务。电邮:sun.zhen@dentons.cn

最后编辑于:2025-12-14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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