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股权投资案例之对赌纠纷以及侵害股东权益纠纷

文章摘要 某科技企业为引进PE投资,先引入技术团队以提升估值,并与多家PE签订增资协议及利润对赌、上市对赌补充协议。PE资金到位后却被挪用于偿还控股股东个人借款,两个团队矛盾激化并另设子公司独立经营。一年后企业未达利润目标且出现亏损,团队又在PE不知情下自行商定并实施分立方案。律师代理PE以诉讼为后盾处理对赌纠纷与侵害股东权益纠纷,提示投资人关注资金用途、公司治理、知情权与对赌触发后的权利救济。

某科技企业为引进PE投资,先行引进了一个技术团队,以提升其估值。随后与多家PE签订了增资协议以及关于对赌的补充协议,分别约定了利润对赌条款和上市对赌条款。然而,PE投资到位后,该企业即挪用资金用于偿还控股股东个人借款,而且两个团队也产生严重分歧,为此,不得不另行设立一家子公司,各自独立经营。一年后,该企业不但没有实现利润目标,而且还出现亏损;另一方面,两个团队依然矛盾不断,双方自行商量了所谓分立方案,并在PE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该方案。杨春宝高级律师及其服务团队代理某PE参与纠纷处理,以诉讼为后盾,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PE投资中对赌条款有哪些常见风险?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对赌协议通常指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就未来业绩、上市等目标达成的估值调整安排;常见利润对赌、上市对赌,触发后可能涉及现金补偿、股权回购、估值调整等。核心在于条款明确、可执行、不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并关注目标公司履行回购或补偿的法定限制和治理程序。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科技企业为引进PE投资,先引入技术团队提升估值,并与多家PE签订增资协议及利润对赌、上市对赌补充协议。PE资金到位后,企业未实现利润目标并出现亏损,还发生资金挪用和团队冲突。对赌目标未达成使PE面临补偿或回购请求能否落地的问题;若协议对触发条件、补偿主体、计算方式、履行程序约定不清,争议会放大。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人应在签约时明确对赌义务主体、触发条件、补偿或回购计算公式、支付期限、担保措施和争议解决方式,并同步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安排。对目标公司回购还需关注资本维持、债权人保护及可执行性风险,避免仅依赖单一对赌条款;在触发后及时固定财务数据、违约事实和沟通记录,必要时以诉讼保全等措施维护权利。

PE投资款被挪用于偿债,投资人如何维权?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投资款进入目标公司后属于公司财产,应按照增资协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控股股东或管理层将公司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可能构成侵占、挪用公司财产或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及包括PE在内的股东利益。投资人可围绕合同违约、公司治理和侵权责任等路径主张权利,要求返还资金、赔偿损失并追究相关主体责任。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PE投资到位后,该科技企业即挪用资金用于偿还控股股东个人借款,直接背离增资扩股引入PE支持企业发展的目的。随后两个团队产生严重分歧并另行设立子公司各自独立经营,一年后企业未实现利润目标且出现亏损。该事实表明,资金用途失控往往与治理失灵、团队冲突相互叠加,导致PE的投资目的落空并放大对赌风险。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PE应在投资文件中明确资金用途、分批拨付、共管账户、用款审批、财务委派和违约救济,并保留查阅账簿、获取经营资料的权利。发现挪用后应及时发函制止、固定银行流水和决议文件、启动审计,必要时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合同诉讼和财产保全追责;同时评估控股股东偿债能力与担保物,防止目标公司空壳化后胜诉难执行。

团队擅自分立经营会侵害PE哪些权益?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和知情权等权益。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业务分立、子公司设立及经营安排通常应履行公司章程和治理程序,不得绕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更不能在主要投资方不知情下转移业务、资产或利润。擅自分立可能损害公司完整性、股东知情权和表决权,并影响对赌目标与投资估值基础。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两个团队矛盾不断,双方自行商量所谓分立方案,并在PE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该方案,此前还另行设立子公司各自独立经营。该安排使PE作为股东无法通过正常治理程序参与重大决策,也可能造成原目标公司业务、人员、资产和收益被分流。随后企业未达利润目标且亏损,说明擅自经营安排与对赌失败、股东权益受损之间存在紧密关联。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人应在章程和投资协议中设置重大事项否决权、子公司设立与资产处置限制、关联交易审查、印章证照和财务控制机制,并明确违反治理程序的违约责任。发现团队擅自分立时,应尽快查阅复制公司文件、封存证据、发函主张无效或赔偿,必要时申请行为保全和提起诉讼;同时评估业务转移路径与收益归属,防止原目标公司被架空后股东权益难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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