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5 如何选择企业形式

文章摘要 本文为《创业法律108问》延伸阅读第五篇,系统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同企业形式的特点,从法律依据、责任形式、注册资本、出资方式等维度进行详细对比分析,指出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成为最受创业者欢迎的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创业者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等企业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注册资本要求较高,不为一般创业者所采用。普通合伙和个人独资因创业者须承担无限责任,选择这两种企业形式的也相对较少。有限责任公司是绝大多数创业者所乐于采用的组织形式。

几种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的比较见下表:

 

[ 企业组织形式比较 ]

 

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法律依据

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基础

公司章程

合伙协议

无章程或协议

法律地位

企业法人

非法人营利性组织

非法人经营主体

责任形式

有限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责任

投资者

无特别要求,法人、自然人皆可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除外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除外

注册资本

最低人民币3万元

协议约定

投资者申报

出资

法定: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约定: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投资者申报

出资评估

必须委托评估机构

可协商确定或评估

投资者决定

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章程或协议生效条件

公司成立

合伙人签章

(无)

财产权性质

法人财产权

合伙人共同共有

投资者个人所有

财产管理使用

公司机关

全体合伙人

投资者

出资转让

股东过半数同意

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继承

最后编辑于:2018-10-07 16:5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创业者最常用的企业形式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受创业者欢迎的企业形式,因其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财产由合伙人共同共有。

个人独资企业有何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须承担无限责任,且投资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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