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成功帮助新加坡客户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案件中胜诉

文章摘要 本文报道杨春宝律师代理新加坡客户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赢得国际贸易仲裁案件。案件源于2008年新加坡硅材料公司向韩国公司预付全部货款后,韩国公司未履行合同,经协商以替代材料履行仍部分未履行,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后韩国公司再次违约。杨律师根据合同仲裁条款,于2010年9月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启动仲裁程序,历经近20个月,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完全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该案展示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跨境贸易争议解决中的高效性,以及专业律师在梳理合同履行与违约事实、运用仲裁程序中的关键作用,对同类国际贸易预付款纠纷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近日,杨春宝高级律师收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终局裁决书,其在一起国际贸易争议仲裁案件中代表新加坡客户提出的仲裁请求获得仲裁庭的完全支持

2008年,一家新加坡硅材料公司与一家韩国硅材料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新加坡公司依照合同约定预付了全部货款,但是韩国公司却完全没有履行合同。双方经协商,新加坡公司同意韩国公司以其他硅材料替代履行,韩国公司仍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双方再次就剩余预付款达成还款协议,但是,韩国公司依然没有履行。经过多次催告无果,新加坡公司决定委托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其申请仲裁。

根据合同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杨春宝高级律师及其团队于2010年9月代表客户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出仲裁通知,从而启动了仲裁程序。经过长达近20个月的仲裁程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终于作出终局裁决,完全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最后编辑于:2018-09-24 12:4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效力?

根据香港仲裁法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即终局裁决,完全支持申请人请求。

启动仲裁程序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通常需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明确仲裁机构和规则,并由一方发出仲裁通知。本案即依据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启动程序。

预付款后对方未履行合同,如何追讨?

可先催告,协商替代履行或还款协议;若仍不履行,可依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申请仲裁或诉讼。本案通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功追回全部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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