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中,委托理财现象比比皆是,有些人想投资,却没有时间,或者没有专业知识,或者亲戚朋友中有投资高手,又乐于助人,于是这些人就将自己的资金交给对方,委托对方进行股票等投资。这原本是件好事,投资人可以专心于自己的事,不必太多地关注股市行情,坐享其成,受托人既帮助了别人,有的也能从中获益。然而现实往往没有想象的美好,很多委托理财以亲戚朋友反目成仇,甚至对簿公堂告终。本人最近就代理了这样一些案子。
有一位成功的企业家,其电脑授奖软件不但在国内有很好的市场,还远销中东和非洲,他因此经常在海外奔波。他想将余投资股票,朋友为他介绍了一位其证券公司大户室管理员,于是将170万元打进这位管理员指定的帐户委托他进行股票买卖。但是不太久,这位管理员就因挪用客户资金被捕,170万元亦已不知去向。
有一位女士身居香港,委托上海的朋友买卖股票,岂料这位朋友用她的帐户自己进行股票买卖、资金存取,最后连该女士的资金也被侵占。
有一位丈夫以前委托其妻进行B股买卖,后因夫妻感情危机,其妻使用他的证件复印件在另一证券公司开户,将股票恶意抛出,提走现金。
这类的案件还很多,其中多与证券公司不规范操作有关,但是委托投资人是不是也有值得注意的地方呢?仅就以上三个案例而言,委托投资人首先要全面了解委托人的为人,能力等,不要转信受托人,如果受托人是机构工作人员,最好直接委托机构,而不要委托个人;其次,只要委托他人在自己的帐户内操作,不要将资金打入他人帐户操作;第三,委托他人投资理财,要写清楚委托权限,建议仅限于业务操作,而绝不可包括资金的存取、划转;第四,为办理相关手续而提供身份证件时,最好注明该复印件的用途,并声明不得他用。如果条件允许,尽可能自己办理开户之类的手续,不要将身份证件落入他人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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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证券发行有哪些法律要求?
证券发行法律要求:1)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义务;2)发行条件合规;3)中介机构尽职调查;4)投资者保护措施;5)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解决途径包括:1)协商谈判——双方就股权回购、转让价格、退出机制等达成和解协议,降低诉讼成本和时间;2)公司内部调解——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约定,通过董事会或监事会调解;3)仲裁或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权回购诉讼或公司解散诉讼。杨春宝律师团队在处理股东权益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代理过多起股权纠纷案件,包括上海某知名英语培训公司小股东股权回购纠纷仲裁案(北京仲裁委)等。更多请见 https://shanghaiiplawyer.com/shanghai-equity-structure-lawyer/
小股东权益被侵害如何维权?
小股东权益被侵害时,可采取的维权措施包括:1)行使知情权——依据《公司法》第33条,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文件;2)行使分红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分配利润,可提起诉讼;3)行使临时股东会召集权——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4)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可代位提起诉讼;5)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对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股权。建议及时咨询专业股权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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