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承办的以下案例入选《Asialaw Profiles 2006》:
为宝力曼公司在江苏的工厂建设项目提供全面法律服务;
代理立邦涂料处理一系列知识产权案件,侵权者分别来自香港、福建、浙江和湖南;
代理德国都肯公司就商标抢注行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
原文如下:
Industrial plant issues.
Assisted American Schenectady International Group in developing its plant in Shanghai, while providing a full range of services for BauschLinnemann in building its plant in Jiangsu province.
Assisted Nippon Paint in settling a number of IP cases in China, including against infringers from Hong Kong, Fujian, Zhejian and Hunan. The firm is also representing Döllken-Gruppe of Germany in regard to objections to the State Trademark Office to prevent possible trademark infringements in China.
《Asialaw Profiles 2006》是由Asia Law & Practice出版发行的评介亚太地区著名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法律刊物。Asia Law & Practice是著名的法律刊物出版商和法律会议组织者。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建厂项目法律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外商投资建厂项目法律服务通常涵盖项目可行性论证、土地取得、厂房建设许可、环保消防审批、施工合同管理、设备采购及投产运营等阶段。律师需协助境外投资者理解中国外资准入政策、产业规划及地方监管要求,确保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均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律师还需就项目公司设立、外汇登记、税务安排及劳动用工等事项提供专项意见。文章所述案例中,律师为宝力曼公司在江苏的工厂建设项目提供全面法律服务,即为外商投资制造业项目提供全流程支持,包括前期法律环境调研、建设期合规管理以及后期运营风险防控。实务中,此类项目常因中外标准差异、地方政策执行不一致而产生争议,律师应重点审查土地用途、建筑规范及环保验收等关键环节,并协助企业建立与政府部门、施工方、供应商之间的合同风险隔离机制。需注意避免仅提供单点法律意见,而应围绕项目全生命周期构建系统性合规方案,尤其关注跨境资金流动和知识产权本地化安排。
代理涂料企业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有哪些典型策略?
涂料行业知识产权案件常见类型包括商标侵权、仿冒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侵害。权利人应采取综合维权策略:首先对侵权证据进行固定,包括购买侵权产品、公证取证及网络证据保全;其次根据侵权人所在地选择管辖法院或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投诉与民事诉讼并行施压;再次,对于跨区域多个侵权主体,可考虑统一证据标准,选取典型案件重点突破,形成裁判示范效应。文章所述案例中,律师代理立邦涂料处理一系列知识产权案件,侵权者分别来自香港、福建、浙江和湖南,这表明侵权主体分散于不同法域,需要协调各地司法程序与执行资源。实务中,涂料产品因品牌知名度高、仿冒利润丰厚,侵权链条常呈现生产、批发、零售分层特征。权利人应优先打击源头生产商,同时借助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量快速制止流通环节侵权行为。需特别注意,不同地区法院对赔偿标准的裁量存在差异,律师应通过类案检索和证据组织争取有利判赔。此外,对涉外侵权主体,还需考虑跨境送达、判决承认与执行等特殊程序问题。
商标抢注异议程序中如何有效提出反对意见?
商标异议是在被抢注商标公告期内向商标行政机关提出反对注册的法定程序。异议理由通常包括违反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损害驰名商标权益等。提出异议时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在先权利证据、抢注人恶意证据及商标使用证据。文章所述案例中,律师代理德国都肯公司就商标抢注行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属于典型的外国企业应对在中国被恶意抢注商标的情形。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证明抢注人明知他人在先商标仍故意注册,并证明该外国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实务中,外国企业往往因未及时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而陷入被动,因此异议程序中应重点组织《商标法》意义上使用证据,包括在中国境内的销售合同、广告宣传材料、参展记录等。同时,若抢注人注册后未实际使用,还可结合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进行组合应对。需警惕异议被驳回后的行政诉讼风险,建议企业在提出异议前充分评估证据链完整性,必要时通过协商转让或购买商标实现低成本解决。此外,企业应建立全球商标监测机制,及早发现抢注苗头,避免进入耗时较长的行政争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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