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就外商投资电信业务接受《华尔街日报》记者的采访

文章摘要 杨春宝律师日前接受美国《华尔街日报》记者的采访,就中国信息产业部新近出台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的法律适用、外商投资中国电信领域通常的模式、域名授权及商标授权和外商直接投资及外资并购的关系、通知对于外商投资中国增值电信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并发表了相关看法。

杨春宝律师日前接受美国《华尔街日报》记者的采访,就中国信息产业部新近出台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的法律适用、外商投资中国电信领域通常的模式、域名授权及商标授权和外商直接投资及外资并购的关系、通知对于外商投资中国增值电信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并发表了相关看法。

最后更新:2018年9月24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信息产业部新通知对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有何实质影响?

新通知强化了对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准入审查与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了股权结构、业务资质及数据安全等合规红线。投资人需重点核查外方股比是否符合WTO承诺及目录规定,确保VPN、呼叫中心等业务牌照主体资格合规,同步建立数据本地化存储及安全评估机制,避免因架构设计缺陷导致牌照申请被驳回或经营被叫停。

外商投资中国电信领域通常采用哪些法律模式?

主流模式包括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通过VIE架构控制持牌主体、以及收购存量持牌公司股权。合资模式需满足外方股比不超50%(含基础电信)或特定增值业务放宽至100%等条件,VIE需防范合同失效与监管定性风险,并购则须经工信部前置审批及安全审查。建议根据业务类型、外方控制意愿及合规成本综合选型。

域名商标授权与外商直接投资并购在法律上如何区分?

域名商标授权属品牌许可范畴,不涉及电信业务经营主体资格,无需电信牌照审批;直接投资及并购则直接取得持牌主体控制权,必须履行外商投资电信审批、安全审查等法定程序。实务中若授权协议约定实质经营控制权,易被认定为变相外商投资电信,面临行政处罚风险。建议授权条款严格限定为品牌使用,剥离业务决策与收益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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