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mbers Yang was appointed to be Panel Conciliators in the Conciliation Center of CCPIT/CCOIC

文章摘要 本文报道了Chambers Yang被任命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该调解中心是常设调解机构,为中外当事人提供独立、公正的法律服务,主要处理商事、海事等领域的争议。此次任命体现了对专业人士能力的认可,也彰显调解在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实务价值在于,商事调解相比诉讼具有高效、保密、灵活等优势,有助于维护商业关系,降低争议解决成本,促进国际经贸合作。

The conciliation center is a conciliation standing body, which provide independent and fair legal services for sino-foreign parts, helping them to settle disputes on business, maritime, etc.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贸促会调解中心是何种机构?其法律地位如何?

贸促会调解中心属于常设商事调解机构,其法律定位是提供非诉讼争议解决服务的专业平台。商事调解是指在中立第三人协助下,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争议的活动,调解协议本质上是民事合同,经司法确认后可获得强制执行力。调解中心遵循独立公正原则,不依附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其调解活动受法律保护,但调解本身不具裁判权,结果依赖当事人自觉履行。文章明确指出,该调解中心为中外当事人提供独立公正的法律服务,聚焦商事、海事等争议领域。此次任命Chambers Yang为调解员,说明中心持续吸纳法律与行业专业人士,充实调解队伍,以应对跨国经贸纠纷的复杂性。实务中常见场景包括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争议、海上货物运输货损纠纷、合资合作股东矛盾等。当事人选择调解时,应事先核实调解员的专业背景与行业经验,全面准备证据材料。调解成功后,协议应及时履行;如需申请强制执行,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若调解未果,仍可另行仲裁或诉讼,但需关注争议解决时效及不同程序之间的衔接,避免因程序选择不当造成权利受损。

调解员任命对商事争议解决有何意义?

调解员是经专业训练并具备法律、商业或行业知识的中立第三方,其任命由调解机构依据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实务经验综合审定。调解员并不作出裁决,而是通过沟通技巧和法律知识帮助当事人厘清争议焦点、探索解决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文章报道Chambers Yang被任命为调解中心调解员,这一事件表明该中心高度重视调解员队伍建设,通过引入专业人士增强争议解决能力。在商事与海事纠纷中,调解员的作用尤为突出。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质量约定不明产生分歧时,调解员可结合行业惯例与交易背景,提出兼顾双方利益的折中方案。调解员的专业身份有助于提升当事人对调解程序的信任感,从而提高和解成功率。实务中,当事人应关注调解员的擅长领域,选择与争议性质匹配的人员,同时可依法申请回避以保障中立性。调解过程中,各方应充分披露关键信息,避免隐瞒事实导致调解失败。调解协议达成后,若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经司法确认后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不公开进行,特别适合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商业声誉的案件,能有效降低争议公开化的负面影响。

商事海事争议采用调解有哪些优势?

商事调解属于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其核心原则是自愿、协商与共赢。与诉讼和仲裁相比,调解程序高度灵活,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调解时间、地点、规则甚至调解员。调解不设公开开庭程序,过程严格保密,有利于商业信息不外泄。调解协议虽不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但经司法确认后可转化为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兼顾灵活性与效力保障。文章明确指出,调解中心为中外当事人提供独立公正的法律服务,协助解决商事、海事等争议。这反映出调解在国际经贸实践中被广泛认可,因为跨国纠纷若走诉讼程序,往往面临管辖权冲突、法律适用复杂和判决执行困难等障碍。以国际海运货损纠纷为例,各方分属不同国家,调解可比诉讼更快速恢复商业关系,降低时间和费用成本。实务中,企业应在合同中事前约定调解条款,明确调解机构及规则。进入调解后,应委派有决策权的人员参与,并如实陈述事实,避免恶意拖延。调解成功后务必签署书面协议,并评估是否申请司法确认以增强执行力。若调解失败,当事人仍可转入仲裁或诉讼,但需注意保存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防止后续程序中出现不利自认。整体而言,调解在维护长期合作、降低解决成本方面具有显著优势,是企业处理商事海事争议的优先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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