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风控之优先股条款和优先权条款

文章摘要 本文解析私募股权基金风控中优先股条款与优先权条款的法律要点。优先股股东享有分红优先权、清算优先权等,但决策权受限,其发行主体限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私募股权基金通常投资非上市非公众公司股权,无法直接投资优先股,但可通过公司章程或协议约定类似权利。清算优先权中的「清算」包括企业合并、收购等资产变现事件。文章指出相关约定存在被司法认定无效的风险,并提供了三种清算优先权模式。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并且,能够发行优先股的仅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众所周知,私募股权基金仅能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私募基金参加上市公司的定增并非主流,不在本文讨论之列),因此,其只能投资非公众公司的普通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即新三板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普通股和/或优先股,而不能投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普通股和/或优先股。优先股股东的几大权利包括:分红优先权、清算优先权(含实际清算优先权和参与剩余财产分配权)、受限的经营管理权、优先股的转换权等。

   

    结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杨春宝律师团队认为,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根据公司法在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投资协议中约定分红优先权。当然,鉴于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支持,上述约定存在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杨春宝律师团队还认为,私募股权基金亦可根据不同情况在三种清算优先权(即:不参与分配清算优先权,完全参与分配清算优先权和附上限参与分配清算优先权)中择一使用。

    

    需要指出的是,在私募投资领域,清算优先权中的“清算”并非仅指《公司法》意义上的因公司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的清算,还包括被投企业发生“资产变现事件”的情形,在私募投资领域,企业合并、收购以及出售、租赁、转让、以排他性许可或其他方式处置企业全部或大部分资产的事件均可视同清算。

本文节选自杨春宝律师、孙瑱律师专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如需进一步了解条款解析,请关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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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2-06-26 22:1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能否投资优先股?

私募股权基金不能投资上市公司优先股,但可投资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或通过协议约定类似权利。

清算优先权中的「清算」包括哪些情形?

除公司解散、破产外,还包括企业合并、收购、出售或处置全部/大部分资产等资产变现事件。

优先股约定是否具有法律风险?

是。由于缺乏明确司法解释和判例,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或协议中约定分红优先权等条款,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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