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管理人别当甩手掌柜!投决权可不是随便外包的

问大家一个问题: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能不能只挂个牌子,把最核心的投资拍板权全部打包交给外面的团队来操作?

很多老板心里都打着这个算盘,觉得签个外包协议就万事大吉,最近中基协直接给大家敲了一记响警钟,前海昆桐资产就是活生生的反面教材。

这家私募管理人,把投资决策权整体外包给第三方,自己当个甩手掌柜,连独立做投资决策这一步都省了。出事之后他们还赶紧辩解,说产品早就清算完了,投资人也没亏钱,我们态度很好还整改了,不是故意要违规。

可协会根本不吃这套,直接出具纪律处分,撤销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负责人也被公开谴责,真可谓算盘打得震天响,最后场子直接凉。

很多做基金、做投融资的朋友以为,只要合同写清楚,权责往外一转,风险就和自己没关系,殊不知投资决策权是管理人的核心本分,这可不是能转手外包的活,辅助的投研、行政打杂可以外包,拍板投不投的核心权力,绝对不能拱手送人,这就像驾校教练不能替你握方向盘,出事了驾照照样吊销,一句话总结:该你扛的责,躲是躲不掉的。

很多人可能觉得外包不行,那我搭双GP不就合法了?不少产业方和持牌GP合作时就是这么玩的,合伙协议悄悄写死:持牌管理人GP只负责备案盖章,而投决席位、项目筛选、投资拍板全部交给没有管理人资质的产业GP,持牌GP不看材料、不做复核、没有否决权,本质上就是换了一层外壳的管理权让渡。

但是,监管看实质不看名头,这种玩法和前海昆桐的违规外包是同一个套路,一样会被认定出借牌照、变相通道。

合规双GP是分工,不是甩责,产业GP只能做项目推荐、行业尽调这类辅助工作,持牌管理人GP必须牢牢攥住投决主导权、风控复核权,投决席位要占多数,保留独立否决权。
作为私募基金律师,我们平时接触太多这类架构,不少LP和GP踩这个坑,靠双GP把管理权交出去,最后落得处分、索赔双重麻烦。

在这里杨律师给大家提个实在建议,如果你是LP,签合伙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盯紧投决规则,尤其双GP基金,重点看持牌GP有没有实质决策权,一旦发现GP实质让渡投决权,要及时提出异议、启动救济;如果你是GP,千万别想着做壳躺平,勤勉义务是法定责任,不是靠一纸外包协议或者双GP安排就能免除的。

很多合伙架构看着省事,实则埋着定时炸弹,私募基金律师能帮你提前把好合规关口,避开这类致命雷区。如果你正在搭建基金架构、审核合伙协议,尤其是在设计双GP基金,分不清分工和管理权让渡的边界,拿不准条款有没有合规隐患,欢迎来找杨春宝律师聊聊。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基金管理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基金管理人法律责任:1)信义义务和勤勉尽责;2)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牟取不当利益;3)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4)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5)违约或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有哪些要点?

企业合规体系建设要点:1)制定合规制度和流程;2)建立合规管理组织架构;3)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4)实施合规培训和教育;5)建立违规举报和调查机制。

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解决途径包括:1)协商谈判——双方就股权回购、转让价格、退出机制等达成和解协议,降低诉讼成本和时间;2)公司内部调解——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约定,通过董事会或监事会调解;3)仲裁或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权回购诉讼或公司解散诉讼。杨春宝律师团队在处理股东权益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代理过多起股权纠纷案件,包括上海某知名英语培训公司小股东股权回购纠纷仲裁案(北京仲裁委)等。更多请见 https://shanghaiiplawyer.com/shanghai-equity-structure-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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