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振宇光学有限公司是头戴式照明放大镜系列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产品畅销台湾、日本、欧美等地。温州某公司在日本某公司的怂恿下,未经许可擅自实施相关专利,给专利权人造成重大损失。为此,专利权人委托站长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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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诉讼中调解结案有何法律效力?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调解结案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的结案方式。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力。如果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另行起诉。调解结案相比判决结案具有程序灵活、周期短、成本低、有利于维系商业关系等优势。实务中,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越诉讼请求范围,例如约定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甚至包括未来不得再侵权的承诺条款。需要注意的是,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若调解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再审或请求撤销。此外,调解结案并不意味着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被消解,若被告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专利权人仍可另行起诉主张惩罚性赔偿。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在调解过程中应重点审查赔偿金额的合理性、支付期限、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以及违约责任条款,确保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对于被告而言,调解可以避免公开判决书带来的商誉影响,但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内容,否则将面临强制执行和更高的违约成本。本案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正是调解制度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有效运用的典型体现。
专利侵权案件中侵权人需承担哪些责任?
专利侵权案件中,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停止侵害是首要责任形式,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专门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图纸和设备等。赔偿损失是核心责任,计算方式通常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或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若上述均难以确定,法院可以根据专利类型、侵权性质、情节等因素在法定幅度内酌定赔偿数额。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还适用惩罚性赔偿。消除影响包括公开赔礼道歉、发布声明等方式,以恢复专利权人的商业信誉。实务中,侵权人还可能面临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专利行政部门可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刑事责任方面,假冒专利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在诉讼实务中,权利人应当注意收集侵权证据,包括产品实物、销售记录、宣传材料、发票等,并通过公证购买或电子存证固定证据。同时,权利人应评估侵权行为的持续性,必要时可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或财产保全,防止侵权扩大或财产转移。侵权人抗辩的事由通常包括现有技术抗辩、非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合法来源抗辩以及诉讼时效届满等,但合法来源抗辩仅免除赔偿责任,不免除停止侵权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承担了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符合专利侵权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则,也体现了调解中责任方式的灵活组合。
被怂恿实施专利侵权是否可免除法律责任?
不能免除法律责任。专利法对侵权行为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就构成侵权,不考虑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故意或过失。所谓“被怂恿”只是说明侵权行为的产生有他人诱导因素,但这并不阻却侵权行为的成立。本案中温州某公司是在日本某公司怂恿下实施侵权,但温州某公司自身作为实施主体,仍然需要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责任。不过,怂恿者也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共同侵权规则,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专利权人完全可以将怂恿者和实施者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务中,被怂恿实施侵权的一方往往主张自己主观上不知道专利存在,或者认为有合法授权,但该抗辩通常不能成立,因为专利权的公示效力使得任何未经核实的实施行为都面临侵权风险。只有满足合法来源抗辩条件时,即侵权人不知道且不应知道所使用、销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并且能够证明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才可免除赔偿责任,但仍需停止侵权。本案中温州某公司直接实施了制造、销售等行为,即便存在日本公司的怂恿,其自身责任不能免除,最终调解协议也确认了被告的侵权责任。风险提示:企业接到他人订单或建议实施某项技术时,应当先行进行专利检索和侵权分析,必要时获取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否则一旦构成侵权,不仅需要赔偿,还可能面临产品被查封、商誉受损等重大风险。怂恿者同样难逃法律责任,被诉后应当积极应对,披露怂恿证据以正确划分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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