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 Yang received an interview by the Voice of Fortune under CNR

文章摘要 本文基于杨律师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电话采访的内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广告活动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良好传统的法律原则展开。文章核心法律要点在于广告宣传必须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企业及广告发布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务价值在于提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发布平台在策划与传播广告时,需将社会道德与公共秩序纳入合规审查,避免因内容不当引发行政处罚或民事纠纷,同时为法律从业者提供广告合规审查的要点参考。

Mr. Chambers Yang received a telephone interview by the Voice of Economic under CNR(China National Radio) relating to the principle of advertising for advancement of society. During the interview, Mr. Chambers stressed the legal principle stipulated in the Advertisement Law of the P. R. China, which should observe the social morality and should not obstruct the public order and good tradition.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广告法要求广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的具体内涵是什么?

广告法所确立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良好传统的原则,是对广告内容进行实质性约束的基本规则。其内涵在于,广告不仅是商业促销工具,还具有公共传播属性,因此广告内容不得违背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观念,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也不得损害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善良风俗。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广告活动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代言人,覆盖广告创意、制作、发布、传播的全流程。在适用上,该原则属于兜底性与导向性相结合的规范,既为具体广告内容准则提供价值基础,也授权监管机关对虽未违反具体条款但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进行干预。核心规则在于,广告表达自由须以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风尚为边界,任何以低俗、恶俗、歧视性或煽动性方式吸引注意力的广告,均可能因违反该原则而被认定为违法。

杨律师在采访中强调了广告法哪一核心法律原则?

杨律师在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电话采访时,重点强调了广告法所确立的广告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良好传统的核心法律原则。这一原则的法律定位是广告内容合规的基础性要求,其内涵在于将社会公德、公共秩序与良好传统作为广告表达的边界,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在创意、制作和传播广告时,不得以违背社会道德、扰乱公共秩序或损害善良风俗的方式获取商业利益。该原则适用于所有广告活动主体和广告传播全流程,既包括传统媒体广告,也涵盖互联网广告和新型营销传播。在实务中,该原则常被用于评价广告内容是否含有低俗、恶俗、歧视、煽动不良情绪或破坏社会和谐的元素302。杨律师在采访中结合广告法的规定,指出广告宣传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风尚,不能仅以吸引眼球为目的而突破道德底线。这一解读为广告从业者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即广告合规审查不仅要关注具体禁止性条款,还应当将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作为独立的审查维度,对广告创意和表达方式进行价值判断,从而在源头上防范违法广告风险。

广告主和发布者如何防范违反社会公德与公共秩序的风险?

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防范违反社会公德与公共秩序风险,应当建立以广告法原则为导向的全流程合规审查机制。法律概念上,社会公德与公共秩序属于广告内容合规的实质性标准,其适用范围覆盖广告创意、文案、画面、声音及传播场景等全部要素,核心规则是广告表达不得违背社会普遍道德认知、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损害良好传统。实务场景中,杨律师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采访中强调,广告法要求广告活动遵守社会公德且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良好传统,这一要求并非抽象宣示,而是监管机关认定违法广告的重要依据。广告主和发布者应当对照该原则,重点审查广告中是否存在低俗恶俗、歧视偏见、煽动对立、恶搞传统、制造焦虑或误导公众等内容,尤其关注利用公共事件、民族情感、性别议题进行营销的创意。具体操作上,建议建立内部广告合规审查清单,将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影响评估列为必审项,对创意脚本、画面和传播方案进行多角色复核,必要时引入外部法律或伦理评估意见;发布者还应完善广告主资质和内容审核流程,对已发布广告建立动态监测和快速下架机制Rev。风险提示方面,违反该原则可能引发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及商誉损失,广告主与发布者还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应在合同中明确内容合规责任分配,并保留审查记录以证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从而降低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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